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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004-1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除办理自行侦查的案件时进行鉴定以外,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是今天提交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出的明确规定。

侦查

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是专门为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不宜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在审判机关内设立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形成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也不应设立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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