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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中介发展障碍的原因分析

2005-01-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顽强 我有话说

科技中介机构在取得快速发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其发展规模、服务能力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还面临着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展不平衡,整体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2、市场及其体系尚不成熟。3、人员素质不高。4、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资源流动不畅

。5、相关法规建设滞后。6、社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上述问题的产生与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及对中介服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功能与价值的不熟悉、不理解,加上某些中介服务本身不成熟、不规范,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进入科技中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行业,出现了良莠不齐,甚至鱼目混珠的局面。一部分中介组织为得到业务,谋取一时之利,严重丧失科技中介的独立地位和应有品格,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通过给回扣、分成、管理费等方式争抢业务,对那些有非分、非法要求的客户也有求必应。而在一些政府部门中职能“错位”,未能把本应交给科技中介组织的职能转移出去,致使一些中介机构带有浓厚的部门和行政色彩,存在着政府“兼中介、控中介、代中介”的现象,做了不少本该由专业中介机构办的事,占据了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真正市场意义上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其次是体制机构方面的原因。目前,武汉市的科技中介机构大多隶属于政府某些职能部门,或者隶属于大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初期的普遍现象。由政府和国有机构将其拥有的(最大的)资源向市场化方向配置,应当说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属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非官非商的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行政级别,有固定的事业经费,有部分政府行政职能,但又不承担具体行政责任,在法律上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而这部分科技中介机构却掌握着大部分科技成果,在没有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必然是工作效率低,同时也抑制了民营和股份制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呼唤独立、公正、社会化的中介体系的确立。通过优质的科技中介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来求生存、求发展,合理合法地扩大自己的科技中介服务,就成为科技中介组织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关键之所在,而依附性强、体制的独立性差、开拓发展的动力机制缺乏的科技中介组织则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再次是法规政策方面的原因。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涉及科技中介的法律法规,如《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等,但在5000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中,只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章节条款涉及到科技中介,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行为。目前,人才市场管理法规和咨询产业的法制建设,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四是服务质量和机构信誉方面的原因。服务质量和机构信誉是科技中介服务立足与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目前从总体上看,武汉市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机构信誉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修养参差不齐。尤其是现有的科技中介组织服务功能比较单一,一方面,没有充分挖掘优势中介资源(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并与之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体系;另一方面,科技中介组织优化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资源分布不均衡现象仍很严重。即人才资源与科技成果分布不均衡,优秀人才和科技成果大部分集中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人才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中小科技企业技术与管理人才则相当缺乏,又没有快捷的途径获取合适的科技成果,而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又找不到合适的扩散渠道,只能以“小打小闹”的方式进行转化。

第五是组织网络的原因。在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业中,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作用的发挥,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目前,政府对行业协会工作研究得还不深、不细,扶持、引导措施还不是很具体、很落实。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和自律管理也跟不上形势的要求,缺乏行业内的凝聚力、开拓力和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同时,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的应用,使科技中介业出现了网络化市场与传统固定式市场并存、互补的新特点。互联网主要是提高了搜索资源的效率,而最终交易的完成仍离不开面对面的商谈。但目前对传统的固定式市场与网络化市场组织的配置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引导。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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