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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观点

2005-01-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消除附加功能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

浙江省近日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广东也有计划地启动户籍改革。针对这些户籍改革的最新动向,中国信息报发表朱四倍的署名文章指出 消除附加功能才是户籍改革的关键。

文章认为,统一城乡户籍的意义不仅

仅是简单地从户口本上改变公民的户口标签,重要的是要给乡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国民待遇。

文章指出,户籍管理制度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附加功能,并成为中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城市户口的许多功能逐渐弱化,但附在其后的利益对外来人口仍有很强的诱惑力。如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国营企业招工等,大多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外来人口不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文章强调,由于户口偏见,农民在城市中遭受制度和社会的双重歧视。要摆脱这种歧视,就要消除户籍制度背后的附加功能,这是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

公务员立法应体现法规之外的心灵守则

公务员法草案日前正式提请审议,草案制定了多条有关对公务员的具体行为的约束性规定。但读者翰楚在南方都市报上撰文指出,公务员法的制定还应着力从制度上建构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

这位读者认为,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伦理精神的重要性,就是除了每一个政府人员固然都应该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些权力和责任,不仅仅是依据法律确定的,而且还是根据良好的伦理道德与习惯确立的,它是法规之外的心灵守则。

文章说,我国原《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虽然对公务员义务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保守国家秘密、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等等,但是,出于现代法治、民主与中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公务员伦理精神价值尚未得到根本体现。因此,要致力于通过一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规,给予所有行政工作人员以相同的行政道德判断、选择和评价的模式和能力,促使行政道德规范与原则成为他们的一种内在的、稳定的品质。

立法滞后成为制约公证事业发展“瓶颈”

日前提交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公证出现商业化、走过场等倾向,丑闻频发,主要是由于公证法规不健全。”王公义指出,目前规范我国公证工作的还是1982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立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瓶颈”。

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玩忽职守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原三级公证员董萍,在公诉人问她在抽奖过程中履行什么职责时回答:“履行监督职责,但是具体监督什么并不清楚”。王公义说,在个人玩忽职守的背后,是深刻的制度原因。到底公证员应如何对彩票开奖进行现场监督,其具体环节到底该怎么样,在《条例》里并无相关内容。一旦出现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必然会降低公证的公信力。

王公义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邀请公证员进行公证,但其过程千篇一律,都是在活动结束的时候,由公证员出面宣布本次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是在活动当中,公证员到底有没有进行监督?究竟监督了些什么?这些都缺少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

“劫犯不听警告可击毙”是对法律的误读

浙江省公安厅最近明确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针对这一规定,《燕赵都市报》刊载何向东的文章认为《“劫犯不听警告可击毙”是对法律的误读》。但读者谢茂明则指出误读法律的是何向东本人。

他在《谁在误读法律?》一文中说,浙江省公安厅的规定不是在任意条件下,警告无效,就可以将“两抢”犯击毙的,而是在有“两抢”、“警告无效”这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还设置了三个必备的前提条件。将嫌疑人击毙,是迫于无奈的、最后的手段。它既充分考虑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尽最大努力照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依法行使职权,剥夺犯罪嫌疑人生命。也就是说,打击“两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任何问题。 (均为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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