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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叫停商场超市“进店费”

2005-01-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舵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前作出规定,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店费。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进店费,早已成为全国零售市场业内公开的秘密。一种商品要进入零售店铺要收取大大小小几十种费用,除了各种节日的赞助费用,还要收取货架费、条码费等。

同时,供货商还得参加零售商的促销活动,有时售价甚至低于厂家的生产成本,如果不同意就得退出店铺。不堪重负的供货商有的只能退出商场,有的则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不是提高价格就是降低产品质量。

针对这种影响流通市场秩序的现象,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这一规范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范中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北京近几年发生过多起因大量货款或货物被占扣,供货商拥堵商家,甚至哄抢货物,堵塞顾客的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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