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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法治政府的认识

2005-01-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北庚 黄新宇 我有话说
  建设法治政府,这是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那么,法治政府的内涵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顾名思义,有限政府是对无限政府的扬弃。按照宪政标准、法治原则和效率原则,

有限政府意味着其功能、结构、职能、职权和职责的有限性。从功能的有限方面看,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正确地协调好自身作为市场参与者和调节者双重角色的关系,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于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的问题必须由制度和法律来回答。法律给出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明确边界,实际上也是法律对政府功能所作的宏观界定。从结构的有限方面看,政府在结构上要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节约开支,核算成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这是政府用好“钱袋子”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与正在深化的政府机构改革互相配合,有望实现政府瘦身的目的。从职能的有限方面看,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意味着统治职能的有限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关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纲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从职权的有限方面看,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是政府职权有限的鲜明体现。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则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要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职责的有限方面看,它包括了法律规定的对象范围有限和主体范围有限。对象范围有限指的是对什么事负责,主体范围有限是指什么人对这件事负责,且两种范围均由法律规定之。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的决策责任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指的均为政府的职责。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主动以诚信为自律原则的政府是诚信政府。诚信政府首先是政府的自我觉醒与自我意识,主要表现为政府意识到自己代表的是社会公益。政府在权力具体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法治条件下,正确的权力观要求树立遵宪守法观念,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政府应该为社会作诚信的表率。诚信要求政府对内充当遵宪守法的表率的同时,还要求其对外应保持“中国政府历来重友谊、负责任、讲信义”的传统,加强与世界上一切国家的互信与合作,积极参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人类事业。

诚信政府的自我意识需要自我塑成加以固定。诚信政府的自我塑成包括政府以主动的姿态、宽容的意识、公平的理念所建构的一系列自我约束机制。这些机制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过程展开的,包括科学民主立法决策机制、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救济程序正当制度等。科学民主立法决策机制要求在立法决策过程中,政府要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民参与程度。政务公开制度要求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和真实。政府公开的信息,公民有权查阅。同时还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维护行政权的确定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救济程序正当制度要求确保案件公正无私地得到处理,受制裁人在被惩罚前有为自己充分辨论或请求他人为自己辨护的机会。因此之故,《纲要》申明要按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的救济权。

诚信政府的自我塑成必须辅以自我评价才能稳固。政府的自我评价包含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两个层次。规范评价要求政府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价值评价要求政府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运用的管理方式必要、适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并且符合行政行为的目的。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是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逻辑运演的外在必然性;同时,责任政府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具体地讲,在有限政府阶段,对政府“瘦身”实际上是缩小政府的责任范围,更有利于责任的落实;诚信政府则是培养政府负责任的情感和增进其相应的智慧与知识;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承担责任,政府的责任源于人民成立国家的目的,国家的目的与政府的责任在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秩序与正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

责任政府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责任政府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均衡,整合两者的价值,实现两者的统一。在平衡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的过程中,两种显明的责任落到责任政府的头上:第一,发展生产力,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增进效率;第二,合理分配社会财富,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公平。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这对矛盾,这是政府的一项重大责任,关系到人心向背、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这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纠正片面、单一的GDP发展观,追求公平,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原因所在。

责任政府要实现秩序与正义的统一。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责任政府要立足于这个较高的层面,实现秩序与正义的统一。它要求政府一方面要给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秩序环境;另一方面又要在社会倡导正义,使人们能够正直生活,各尽其事,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责任政府要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统一。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时代主旋律的今天,维护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统一是宪法赋予政府的神圣使命。宪法的内在精神是约束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因而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是一种约束,但是公民权利反过来又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目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于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之中。

责任政府要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这实际上包含了国家与社会本质统一的隐喻。当法治作为自我治理的恒定方式时,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成了人类的理想。因此,《纲要》指明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促进政治文明,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从这层意义上看,法治政府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统一。(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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