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审委会改革将以“法庭”取代“会场”

2005-02-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田雨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向媒体透露,2005年的人民法院将在审判委员会、再审制度等领域进行改革,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求。

以“法庭”取代“会场”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

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对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他同时也坦言,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如组织形式行政化、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探索改革的基础上,力图从“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裁判公开”等角度,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克服目前存在的上述缺陷。

据了解,正在讨论修改的改革设计有以下变化: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使之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组织形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完成其“司法化”的转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也将不再像过去,仅仅是开个会议,“讨论案件”,要求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使工作程序诉讼化,杜绝听汇报、开小会;针对过去审判委员会议决结果神秘化的缺陷,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判,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使之透明、阳光,体现裁判过程。

只要符合再审法定条件
法院不得推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加强再审工作,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共再审案件38334件,经再审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

对于“申诉、再审、再申诉、再再审”的“马拉松官司”的现实,这是个“利好”消息。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完全“失语”,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能依法启动再审;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明确的限制,导致无限期诉讼,法院“既判力”无从体现和维护―――更导致了司法公信度的降低,直接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再审程序进一步完善: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

“诉讼资源有限、诉讼成本昂贵、诉权不能无限”,基于这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提起再审的时间限制、再审的次数、再审案件管辖等予以明确,规范再审程序。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