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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派驻煤矿安全督导组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005-02-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通知指出,近期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一要立即在全国范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采掘部署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档立案,责任到人,安排资金,逐项整改。二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各煤矿企业也要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组。三要加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凡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防止非法生产。四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督促检查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行政区内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负责同志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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