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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制讲座

2005-03-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三次法制讲座,听取《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讲座主讲人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他以《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为题,讲授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紧急状态的内涵和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国外

紧急状态立法的模式和特点;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和紧急状态立法的思考。

汪永清说,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严重危急状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国家和社会面临极端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国家机关需要行使紧急权力和采取一切必要的非常措施,否则不足以控制和消除极端严重的威胁和危害;社会成员将负担非常社会义务;紧急状态在性质上是一种非常法律状态。

汪永清还谈了自己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和紧急状态立法的思考。他说,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某些突发事件的应对还缺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应当既适用于紧急状态,也适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制定有关紧急状态法律,建议把握以下指导原则: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则;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与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原则。紧急状态法律应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关于突发事件的预警;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与紧急权力;关于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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