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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际信用到普遍信用

2005-03-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罗能生 我有话说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的意义,不仅在于扩大社会信用的存在和作用范围,更在于实现社会信用的根本转型,即从传统的人际信用转变到现代的普遍信用。

信用是人们以可信赖的承诺去履行责任的方式,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肯定性

的交换关系。信用虽然包含多方面的内涵且有多种存在形式,但其实质是主体的一种道德精神,是主体信守承诺去履行责任的自觉和努力。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方式,信用是人的道德和理性发展的产物,它在人们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培育起来,并随着人们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发展。就信用的性质和程度看,社会信用大致包括人际信用和普遍信用两种基本形式,它们既是人类社会信用发展的两个基本阶段,也是现实信用道德存在的两个不同层次。

人际信用是依据于各种人际关系建立起来的信用形式,如依据血缘、亲缘、地缘、学缘、业缘等人际关系等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主要发生在特定的人际之间,因而人际信用也就是人们社会信用关系的基本形式。这种信用依托于特定的人际关系,人们之间的信任与信用依靠已有的人际关系来维持和保障。这种基于特定人际关系的信用,是在长期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彼此之间不仅相互熟悉,信息比较对称,而且交往也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重复性的,信用可以相互提供,并可以长期验证,因而往往比较容易发生,也比较可靠。由于这种信用的保障主要依赖于情感和道德,因而信用实施成本、风险也比较小。但是,人际信用局限于已有人际关系之中,其信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执著于人际信用往往会排斥对非人际关系的信任,对陌生人就可能既不信任,也不讲信用。与人际信用不同,普遍信用不是针对特定人际关系的,而是体现在所有交往关系之中,或者说是对所有交往者都讲信用。这种普遍的信用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信用意识不断提升而逐步形成的。普遍信用包括两个层次,即现实的普遍信用和理想的普遍信用。现实的普遍信用所依据的不是特定的人际关系,而是以现实的普遍需求和共同的活动方式为基础确立起来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就是其典型形态。人们在市场交易中讲信用,不是因为彼此已有某种人际关系,而是根据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讲信用,或者说人们讲信用是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理想的普遍信用是基于普遍的道德信念而发生的,它不依赖于外在的条件,是主体在任何条件下都坚守诚信原则。一般说来,作为一种社会意义的理想普遍信用,是以现实普遍信用为基础的,同时又是对现实普遍信用的升华和超越。显然,相对于人际信用,普遍信用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形态,其广度、深度和高度都远远超越于人际信用。

普遍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尺度。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人们之间的交易很大程度上借助一定的信用工具,通过各种契约方式来达成,交易主体信守契约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同时,现代市场交易不是一种特定的人际交易,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交易,它要求讲信用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变,而应该是一种对所有交易对象一视同仁的信用,即必须是一种普遍信用。普遍信用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道德境界的一个重要标准。现代文明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依赖度越来越高,因此,也越来越追求一种普遍的价值标准。一个国家或民族普遍信用的程度,反映了其社会化程度和国民素质的高低。一个社会普遍信用程度越高,社会资本就越大,就越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信用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讲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儒家把“信”确定为“五常”之一,认为“人无信不立”,强调“言必信,行必果”。我国民间也推崇“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诺千金”的道德训诫。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人际信用,信用程度是以人际关系为转移的。儒家关注的是“与友交而无信乎?”而不强调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的信用。在中国人的现实信用行为中,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是一个基本的依据,人们会依据人际关系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可以信任和是否讲信用。马克斯・韦伯曾认为,儒家的君子缺乏信用意识。这种看法固然存在一些偏见,但如果从普遍信用的尺度来衡量,中国传统社会的信用程度确实不是太高。罗素说过,中国文化是一种特殊主义文化,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常常因人而异,因此,为人处事特别注重人际关系。这种特殊主义的文化在信用上的表现,就是强调人际信用,而不注意普遍信用。应该说,这种传统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信用还具有浓厚的人际信用的特色,因人而异地讲信用还相当普遍。显然,这种人际信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信用要求,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重构当代中国的信用体系,实现由传统人际信用到现代普遍信用的根本转型,是我国社会道德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构建普遍社会信用,首先应该从人们社会实践方式的拓展和更新入手。作为一种人们之间交往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普遍信用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只有在开放的、社会化的交往实践基础上,才能造就和培育出普遍的社会信用。因此,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人们之间更为自由和便利的社会交往平台,促使人们更加广泛、深入地进行社会交往,是促进普遍社会信用发展的基本前提。同时,对于每一个道德主体来说,应该以开放的意识和积极的心态,广泛进行社会交往,不断拓展自己的人际领域,培育自己的普遍意识,在普遍的社会交往中,培育和提升自己的普遍信用意识。

其次,要构建一种健全的促使人们选择普遍信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道德行为,信用并不总是与人们的现实利益追求相一致的,有时守信会损害自己利益,失信却可以获得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人,就不会自觉选择信用。同时,如果守信的人总是吃亏,得不到社会的肯定与补偿,人们守信的积极性就会大为降低。因此,要促成人们普遍遵守信用原则,就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安排,约束那些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人不得不守信用,激励那些具有信用意识的人,能够始终不渝地坚守信用精神。这种制度安排的重要构成,就是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通过一个社会化的网络,对人们社会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公布,建立有效的惩罚和奖励机制,使任何主体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的失信行为都会受到否定和惩罚,而坚守信用者则会得到肯定和奖励。这样,就会强化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讲信用的意识,从而促成社会信用的普遍实现。

再次,培育和形成一种普遍的信用道德文化。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精神。就当前中国现实来说,普遍信用构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道德文化的重构,需要进行文化改造和文化创新,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反思,清理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与糟粕,并借助各种文化和社会手段,改造传统的特殊主义文化,逐步培育一种现代的普遍主义文化。还要通过教育倡导、舆论弘扬和各种文明活动,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形成一种在整个社会崇尚信用的风尚,培育人们对普遍信用的信念,拓展人们的信用视野,强化人们的信用自觉,促使人们逐步养成在任何条件和情况下,都坚持讲信用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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