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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合宪合理合情的

2005-03-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曹建文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北京团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时表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和平统一,是依法治国在对台工作中的体现,有充分的宪法和法理依

据,是完全合宪、合理、合情的,充分表明我国有决心、有信心、有办法解决台湾问题。

乔晓阳指出,胡锦涛主席日前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这四个“决不”与江泽民同志的“八项主张”是一脉相承的,是对多年来中央对台大政方针的高度概括和发展,为我们深刻领会《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精神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乔晓阳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合宪的。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果。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都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反分裂国家法》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立法程序上讲,也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从我国法律的类型划分来看,《反分裂国家法》属于国家的宪法立法,是与宪法紧密相关的;从《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的内容来看,也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乔晓阳说,《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合理的。以法律手段反对分裂国家的活动,是各国的通例。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反分裂国家的规定,并根据分裂势力分裂国家活动的具体情况,相应制定有关的单项法。如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制定一系列法律来支持惩罚分裂国家的活动。又如,加拿大针对该国魁北克省两次举行独立公投问题,专门制定了公投明确法,规定涉及独立公投的有关问题必须由联邦众议院决定,也就是说要由国家决定。乔晓阳说,长期以来,为了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和平统一,我们作了不懈的努力。但近一段时期以来,“台独”分裂势力却逆历史潮流而动,各种台独活动不断升级,特别是企图利用宪政改造来实现法理“台独”,蓄意挑起两岸对立,极力破坏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事实表明,“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日益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巨大障碍,成为台海维持和平的最大的现实危机。如果不予以坚决反对和遏制,势必严重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断送两岸和平统一的前景,危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决定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是完全合理的。

乔晓阳说,《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也是完全合情的。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包括广大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它最符合台湾同胞的根本利益,最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最符合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但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一意孤行,各种分裂国家活动不断升级,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全体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侨胞都心急如焚,纷纷要求启动《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不少立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完全符合人民的意愿。《反分裂国家法 草案 》充分考虑到广大台湾同胞要求两岸关系稳定和加强交流沟通的愿望,规定了一系列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推进和平统一和维护广大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的措施,并为协商和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充分体现了两岸同胞的手足之情,充分体现了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的愿望,是完全合情的。

乔晓阳说,《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郑重表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全中国人民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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