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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

2005-03-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蔺玉红 李陈续 王瑟 我有话说

维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如何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成了3月11日代表们集中讨论的中心话题。

立法司法应与时俱进

贵州团廖少华代表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立法严密,执法严格。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

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议抓紧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法规。比如在处理企业安全事故中,对隐瞒事故的情况,《安全生产法》要求按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理,而治安处罚条例又没有相应规定,造成无法可依。

吉林省国资委主任赵炳辉代表结合如何运用法律程序处理国企债务纠纷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国企之间欠钱,法院执行理所应当,但由于国企债务涉及方方面面,稳定问题也不容忽视。

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代表认为,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执法出现了新情况,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了矛盾,法院要去研究。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有全局观念。立法司法都要与时俱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抓好基层两院自身建设

江西团赖联明代表提出,抓好基层两院的自身建设,重点要放在提高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素质上来。要加强对检察官、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有效的教育培训,增强检察官、法官的公仆意识,逐步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奠定基础。云南团龙江代表认为,应该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质量,可以把“胜败皆服”作为对法院系统办案的评价标准,进行广泛推广。

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陈舒代表认为,目前,审判一线的专业化干部比较缺乏,在一些基层法院,专业化干部和行政人员几乎各占一半。她建议要把好进人关,多补充一线有审判能力的干部,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

下力气解决疑难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代表建议,把典型案件梳理一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该审判的审判,该复查的复查。

来自河南团的陈国桢代表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标准不一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时间审理的相同案件都存在差异,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容易滋生腐败。要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加强案例的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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