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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2005-03-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丁慧 我有话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具有同质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精辟阐述。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

,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以利益配置和调和机制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处于关键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经济发展呈现出两个特色,“既是关键的发展期,又是矛盾的凸现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来实现和谐发展,这已经成为共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另外,社会主义法治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困难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亦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中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求和利益要求的平台,同时构建了一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二、以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

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新型关系,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关键。首先,适合社会主义和谐要求的政府关系,表现在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合理分担的责任关系,相互尊重的权利关系,合理整合的资源配置关系。提高执政能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市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建立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因此,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来说,人本身才是评价社会活动和社会进步的最终尺度。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和谐社会以人文精神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提高政府在公费教育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服务、科技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在整合平衡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此外,还要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以互动反馈的特性和机制实现法律自身的和谐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也在以独特的互动反馈机制来为自己纠偏,因为法律自身的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表面意思来理解,法律自身的和谐无非是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然而,在此要强调的是,法律自身的和谐状态所需要的“良法”基础同样需要重视。因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都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适应市场经济立法的需要所做的许多改革对推动中国立法的民主化,对提高立法的质量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建立“良法”基础的途径,就是立法的民主化,这也是达成社会和谐的过程。让广大民众参与立法,当事人有权利、有机会、有途径参与有关切身利益的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稀释部门利益。中外法治的经验表明,立法质量的高低与立法者的素质和水平高低有一定关系,但关键在于参与立法的利益代表与立法行为的相关性。所以,建立立法者与立法利益者的联系,让立法者真正代表各种利益进行博弈,是十分必要的。

四、以对私权利冲突的协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

在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和谐问题上,社会主义法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地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动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亲子、亲属、夫妻在内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而所有这些社会关系又无一不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其中的调整规范包含在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之中,如民法、婚姻法、教育法、合同法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成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大家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基础性作用。

五、以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强制规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和谐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关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两大基本关系。这两大关系是以和谐为主还是以对抗为主,决定着人类的祸福安危。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法律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法(生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在法学界形成共识。它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正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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