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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把握城市化进度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2005-03-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加快城市化进程,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破解“三农”难题。然而,在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实践中,特别是中小城镇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农地的合理补偿和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由此,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已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经济学界、法学界与社会各界共同探讨和解决

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山东省济南市探索的“城市综合开发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日前,在中国企业报等单位联合召开的“城市化发展暨综合开发模式理论研讨会”上,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资委、中央党校、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一批专家学者,结合济南三联集团的综合开发实践,发表了诸多有益的政策建议。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局长李连仲:

城市化要适度推进,不要急于求成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当中,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出现了进城农民种粮无地、上岗无位、就业无门这种“三无”现象,按道理,城市应当安排大量的就业,但是你的城市化没有达到这一步,没有岗位安排。二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脱节,有的地方有城无市。这两种现象,不符合城市化发展的规律。特别是第二种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城市化就要适度推进,要符合客观规律,不是越快越好,也不是越大越好。适度推进城市化,就是该发展的要发展,没达到这个程度的不要急于求成。

国家发改委体改综合司司长范恒山:

解决问题的思路往往来自于实践

济南的城市综合开发模式,很有启迪意义。大家知道,现代化的难点就在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城镇化。而城镇化的过程中,涉及到跟农民相关的有两大难点:第一,原来作为农用地的一些土地怎么有效开发 第二,怎么样把农民稳定地安置下来,使之在失地的情况下,也能够稳定地生活下去 这是我们当前的一个难点。济南的综合开发模式,在解决我们现有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实现了“多赢”。这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把土地开发同国家的宏观调控结合了起来;二,在发展过程中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失业、失地又失保障的问题;三,解决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四,综合开发同有效推进城镇化的进程结合起来。通过这些结合,实现了一个多赢的格局,这值得我们搞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的同志给予高度重视。

解决问题的思路往往来自于实践。搞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的人,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归纳、完善的作用,而真正能解决一些问题的思路都来自于实践。特别是政府部门搞政策研究的,往往要瞻前顾后,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平衡,这一平衡,很多思路就可能出不来了。同时,正是因为这种平衡又要考虑到风险问题,所以在提出思路的时候往往具有滞后性,所以我们寄希望于实践给我们提出一些超前的,但可能带有一些问题的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

充分尊重地方在城市化实践中的创新

济南市城市综合开发模式,是地方干部群众、企业共同创造的一种经验。它至少会令我们思考,在任何一种从传统农村制度向现代城市制度跃迁的过程中,到底什么利益集团是制度跃迁的主要推动力。长期以来,我们可能有这样的问题,就是不够尊重地方的创造。城市郊区基本上还是农村制度框架。三联集团综合开发的实践显示,如果能向城市制度框架进步,必有其中的道理。

另外,尽管我国的国土面积很大,但真正水土条件比较匹配,既适合农业,也适合工业,也适合城市发展的土地只有10%。土地资源争夺非常激烈,越是少进入市场,交易价格就越高,还会加大开发成本。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样比较巧妙或者是合理一点的安排,能够使得综合制度收益最大化,而风险最小化,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应该从这些角度来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制度,以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也是一个大战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

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

从土地政策的角度,我认为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城市化过程当中,对失地农民怎么合理补偿,怎么妥善安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合理把握城市化的进度,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按照我的理解,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要解决城市化过程当中乱占耕地的问题。再有,我们现在仍然是按照土地的农业用途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跟城市社会保障还没有接轨。这是一种非常低水平的保障,农民根本看不上这个保障。要知道,社保一个月三、四百块钱能解决什么问题呢?所以有农民说,只要让我出租房屋,宁愿不要这个保障。

二是土地出让制度建设。土地作为一种要素,目前市场配置的比例还是太低。低价征农民的土地,高价出让,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我认为,将来土地的地价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很多重大的腐败案件跟土地出让有关系,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三是土地财产税问题。我在浙江调查了一个企业,是一个农业企业,地价是每亩四十万。政府说你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我七万块钱给你,七万块钱四百亩地共2800万。企业拿到地以后重新评估,一亩地值六十万。目前中国的土地税都是在交易环节收。如果开发商保有土地,占着土地不开发就不用交税,从而很多开发商都会大量地囤积土地。所以,我建议,土地财产税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综合司司长陈文玲:

城市化进程中利益分享的选择问题

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利益分享的选择问题。整个城市化地产方面,我觉得现在有些误区。一个是城市超大型化,摊大饼,它不是若干的城市中心,而是像北京这样的城市中心,无限扩张,所以整个城市规模越来越大,生活越来越不方便,成本越来越高。第二,现在大型商业设施盲目扩张,占用土地非常多。第三,外资占用土地过于便宜。很多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为了“政绩”,土地往往是低价批给开发商,特别是给外资企业。很多地方以引进500强为荣耀,凡500强就可以低价甚至是零地价。第四,现在圈占土地很多是用于建高档住宅,而不是用于把农村变成城市,农民变成市民。第五,公益性的占地过多,比例过高。去年调查浙江、江苏几年土地征用后出让比例,公益性土地达到30%以上,有的年份达到48%。地方政府门口的广场、绿地建设,政府搬迁费用是靠土地置换出来的。再一个就是,整个城市存在着大量的城中村,这些城中村有制度的障碍,也是城市开发的误区。我觉得城市化的进程中,这几个误区导致利益分享出现了非常大的矛盾,真正的失地农民,可持续的生存没有保障。没有社会保障的体制是不行的,所以,建立利益分享机制特别重要。

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

城市化战略推进当中应防止小农意识

在城市化实践中,要把几亿农民改造成现代化社会当中的主体,成为真正的市民,并不是靠空间的转移就能解决的。我们现在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还是“土”的问题。一些人对于许多首创的东西心生怀疑,不能给予旗帜鲜明的支持,在许多政策、方法、路径方面重重阻挠,一些方面原本可以迈出更大的步伐,但却受到很大的障碍。在城市化建设当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小农意识事实上已经影响到我们对城市化概念的深刻理解。城市化并不是完全靠空间堆出来的,并不是靠水泥、钢筋堆出一个城市就叫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我认为,其本质应该是物质世界、精神世界的对接。如果住在城里的人也都是农民,并不会给他带来幸福。如果我们的农民住到城里以后,没有很好的就业出路,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反差和痛苦。正因为如此,对三联集团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思想理念,我觉得是有分析价值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

三联新开发模式提出的制度要求

三联这个新开发模式提出的制度要求最基本的有这么三点。第一是要承认农民的财产自主权,进而承认他们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发展权。农民被拒绝在城市化的过程之外,这公平吗?第二是制度要求,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发展土地市场。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作为一种资源,应该通过市场来配置。这是我们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说所有的要素,所有的资源,今后都应该走入市场。第三是开发商的权利保障问题。现在对于这种情况的开发还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要实行这种综合开发模式就有一个怎样保障开发商利益的问题。

农用地在不转让所有权,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用地主体的身份发生某种形式变化,这不受法律禁止,法律也不禁止。村组织能够继续保留下来,只不过是加入到一个企业。集体社区这个主体还存在,没有消灭,就可以继续享有原来所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加入了以后只要继续耕种他的土地,集体土地还在,就应该没有障碍。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党委书记黄小虎:

在一定阶段可以依托某一企业来实现发展目标

“综合开发模式”对于政府来说,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因为城市的发展,要作规划,要按照规划进行投入,要进行实际操作,这里面就有一个模式选择的问题。我不大赞成将这一块儿地方交给一个企业,从头做到尾。我觉得这样对政府来说不一定是个好办法。但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依托某一个比较有实力的企业,让它来实现发展目标,我认为是可以的。

政府本身在土地问题上也需要继续探讨、摸索。比如说要不要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这一条在法律上能够确定下来,三联模式可能就相应地变化了。可以和农民谈判,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企业到时候给其相应的利益,至于集体内部的利益,那由集体内部人自己去处理。(李继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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