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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公证机关

2005-03-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 李钧德 我有话说

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对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撬门砸锁”办法对郑州隆埠商贸有限公司物品进行清点并搬离的行为进行公证,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原则,其公证行为违法,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此案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郑州市人大代表、郑州通达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李剑铭等人

认为,不论有何种理由,不通过法律程序,随意撬门砸锁,封存他方财产,都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定证明机关,参与这种撬门砸锁的违法行为,并为之进行公证,实际上是给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不仅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且会给老百姓造成错觉,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告诉记者,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公证业的起码要求,也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公证处在接到公证申请之后,除了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申请公证的文书、事实和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行为,公证机关更不能随便介入。

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认为,郑州“撬门公证”案、西安“宝马”彩票案等一系列涉及公证公信力案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公证立法严重滞后、公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机制。经济利益的驱动、公证立法严重滞后、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已经使一些公证机关丧失了起码的公信力,承担不起预防、中断、揭穿非诚信行为、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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