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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重在制度建设

2005-03-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钱建强 我有话说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方廷钰建议,应当将消费者协会从工商部门中剥离出来,使之成为社会公益组织;并通过立法保证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权利,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以为这个建议是很有价值的。

生活之中,由于极大的组织成本,零散的消费者难以协调一致,形成有效的集

体行动,因而,消费者虽然“人多”,但未必“势众”。这成为当前消费者维权的重大障碍。方廷钰委员的提议正是试图通过法律的形式,克服消费者“各自为战”的不利状况。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背景,或仅仅因为粗心大意、考虑不周而遭受损失。就此而言,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人们识别消费陷阱与获取补救的能力,是一项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从消协所做的大量知识宣传与普及,到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所举行的种种活动,都力图唤醒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进而使大家都变得“聪明”起来。对于社会而言,聪明的消费者越多,权利的维护就可能越及时有效,社会的和谐也就越多。对此,我们每个人都乐见其成。

然而,在维权之路上,“使消费者变得聪明”这一思路只是治标之举。我们无法保证,意识的增强和知识的普及会使每一个消费者都成为维权“高手”。许多事实证明,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有与侵权者周旋的能力。即便如此,聪明的个体消费者仍旧只能在个案中获得胜利,且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此外,单纯提升消费者的“聪明”程度,是一种转嫁责任的表现,因为社会的监管机制本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而无须消费者自己“聪明”到能处处提防。

所以,在使消费者“聪明”起来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很“聪明”。我们应该健全有关制度,使聪明的或不聪明的消费者不受或少受侵害,即使在侵害之下,也能联合起来,改变弱势地位。为此,一方面,必须加强监管,减少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机会;另一方面,须增强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赋予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正是后一种努力的表现。重要的是创设一个解决争议的公正的环境。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良好的制度至关重要,它是产生一系列维权行为和意识的动力所在。因此,维权意识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其实,“顾客就是上帝”这句流行语早已预示了权利意识的启蒙,但是,没有制度的支持,维权意识依旧只是消费者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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