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局限性问题是自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且至今尚难有定论的社会课题。秦国荣在《法学》二○○五年第三期撰文,认为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存在固有的内在局限。所以,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就应当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协调配合,注意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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