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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理论的创新: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

2005-04-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和平 我有话说

张奎良先生的《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光明日报》2005年2月8日8版,以下简称张文)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思维”。这一观点依笔者看来,只在否定斗争哲学的意义上成立。我认为,在总体意义上,构建和谐社会可以也应该突出和谐范畴、和谐思维,但一般地还是讲辩证思维较为妥当。他讲和谐思维

是从矛盾规律出发,笔者甚以为然;但不敢苟同的是,张先生还是在传统矛盾学说的框架内立论。张文的论证依据不稳,论证方式欠妥,这里面有内在理论舛误,有深层逻辑冲突。为此,不揣冒昧,写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张文说:“过去对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理解得过于狭窄,只承认它们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否认它们互助和协作的余地。既然对立面双方有相互一致的共同方面,它们就可以相互结合;既然对立面双方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那么,它们之间的结合就有可能迸发出比对立面斗争更大的力量和作用。”请问,这个观点能够普遍成立吗?狼和羊有相互一致的共同方面,都是动物,它们可以相互结合吗?它们双方确实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那么,它们之间的结合就有可能迸发出比对立面斗争更大的力量和作用吗?这样发问,似乎有点抬杠意味,但张文未加说明,按一般理解也通过上下文看,他是在全称意义上讲的。不厌其烦地说,一切对立面都是有同一性的,包括都有相互一致的共同方面,难道如此就能像张文那样得出“既然……那么……”的推理了吗?

如果张文是在特称意义上讲,即有的或有些矛盾双方是如此,那他的论证也有问题。这里就牵涉到对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和对对立面的基本性质如何理解,牵涉到对整个矛盾理论的创新与否的问题了。

张文说,“长时期向对立面斗争性倾斜容易使人们形成一种思维惯性,即习惯于从对立和斗争的视角来思考问题,不重视对立面同一的作用,不擅长于从对立面和谐的视角来化解矛盾,推进事物的发展。”张先生的意思很明白:过去时代是向对立面斗争性倾斜的,现在该向对立面同一性倾斜了。此论点难以成立。我认为这种理解和阐释才是狭窄之所在。也难怪,囿于传统矛盾学说体系,论证往往是牵强的,是难圆其说的。

与传统矛盾理论相对照,自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尤其是理论工作者对矛盾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已经有了很大推进。不少研究者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观点。这个有了崭新内容且将继续充实的理论,不妨称之为发展着的矛盾理论或新矛盾理论。换言之,矛盾理论正在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新矛盾理论已然呈现出大致框架,其主要特点是:把斗争性与对立性作为两个范畴区分开,并把斗争性从矛盾的根本属性中析出而置于矛盾的运演关系里;矛盾的根本属性即极性关系是对立性与同一性,它是中性的,可向各个方向发展;矛盾有三大关系,即极性关系、运演关系和结局关系;运演关系里可细分为斗争性、竞争性、合作性、既有斗争性又有合作性、既有竞争性又有合作性;斗争性演进的更高阶段是对抗,合作性演进的更高阶段是和谐;结局关系里可细分为一方克服(吃掉)另一方、双方同归于尽、双方融合为一、双方共荣同华;异向发展形态的矛盾,其两极是在发展自己与抑制对方的不断交替过程里最后达到矛盾转化或解决的,同向发展形态的矛盾,其两极是在发展自己与发展对方的不断交替过程里最后达到双方共同发展及整体和谐发展的;在矛盾的转化和解决问题里,既讲用不同方法解决不同矛盾,又讲化解矛盾;对立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而非“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等等。

张先生主张过去时代强调斗争性,当今时代应反过来注重同一性。这同以往一些人认为矛盾可划分为斗争性为主和同一性为主的观点大体类似。这类观点欠妥。依新矛盾理论,矛盾不宜作斗争性为主与同一性为主的区分,也不宜作对立性为主与同一性为主的区分。前者是跨层次区分,不合逻辑。后者是把基本属性作了主次区分,如果基本属性分主次,那就是说有的矛盾是极性相斥性为主,而极性相互依存性、转化性与共性等构成的同一性为次;有的矛盾则反之。这在逻辑上讲不通,亦不符事实。按新矛盾理论,对立性与同一性是任何矛盾都具有的基本属性,无所谓主次。任何矛盾都具有这两种基本属性,但它在矛盾体系背景与特定条件下,又可以演化出各种变化的关系来。仅在过程和结局的意义上,矛盾区分为斗争型、竞争型、合作型、又斗争又合作型、又竞争又合作型,等等。夫妻、师生、父母与子女的矛盾一般是合作性为主的矛盾,共产党内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大多是合作性为主或又合作又竞争的矛盾。敌我矛盾一般是斗争性为主的矛盾。国共之间的矛盾则依不同时期呈现复杂情形:有时是严重的斗争,没有合作;有时如在外敌入侵时变为又合作又斗争的局面,等等。

因此前面讲,即使在特殊意义上,也不能对矛盾作向斗争性(对立性)倾斜和向同一性倾斜的划分或论断。说向斗争性(对立性)倾斜,难道那些矛盾的同一性即相互依存性、转化性、共性就没有或减少了?说向同一性倾斜,难道那些矛盾的对立性即极性相斥就没有或减少了?张先生有那样的观点,我以为还是在旧矛盾理论范围里研讨问题的缘故。

人类对矛盾规律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当今时代要求我们讨论问题包括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都应从新矛盾理论出发。拿人与自然关系来说,人与自然肯定有矛盾,这是绝对的。但以往人们在旧矛盾理论指导下一直采取斗争或征服态度,其结果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紧张。今天人们终于明白了,人与自然主要是合作性矛盾。自然状态不好,演化不好,人类生存状态也就不好,发展也就不好。我们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但从哲学上严整地表述,恐怕要这样考虑:人与自然和谐为主,斗争为辅。天人合一,是人们在总体和长期里企求达到的境界,此境界可以达到也能够达到;然而在局部和短期里,斗争还是不可避免。大自然的地陷山崩、飓风洪水与新的灾难等等,总还是不按人们意志发生的。我们总是比较地而不是绝对和一劳永逸地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

实际上,我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前进,都采用了新矛盾理论。现在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本身就是当代形态矛盾理论的最新运用和发展。这与过去年代倡导斗争哲学,恰成鲜明对比。在这个意义上,构建和谐社会确实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思维。但这种和谐思维并不能导出要向同一性倾斜,并不意味着凡矛盾都要和谐。我们之所以需要和谐思维,是因为今天社会里有大量的合作性矛盾与竞争性矛盾,因而需要讲合作及竞争,进而讲和谐;但同时,我们社会中也还存在着斗争性矛盾,对之一方面需要讲斗争,甚至讲对抗,另一方面需要讲化解,把斗争化解为非斗争、甚至化干戈为玉帛等等,这都要视不同情形具体应对。不鉴别问题性质笼统讲和谐,欠妥。毛泽东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有一些矛盾的运演和结局关系是属于斗争性或斗争性为主的,对于这类非斗争不能解决问题的矛盾,那就只有进行坚决的斗争或主要采取斗争方法。所以,哲学意义的总体提法,还是辩证思维较妥。

最近,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张文和本文所讨论的,就是有关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的重大问题。笔者郑重发表一家之言,祈盼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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