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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证明权”岂能变成“交易品”

2005-04-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单士兵 我有话说

月黑风高夜,一家公司决定对与它存在纠纷的另一家公司采取行动,撬人家的门、异地封存人家的东西。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现场办工,为撬门者进行了“公证”。结果该公证处被告上了法庭。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证行为违法,撤销该公证处作出

的公证。

一段时间以来,“客户需要什么我们就公证什么”已成为某些公证机构的服务宣言,在这种“顾客就是上帝”的公证服务意识下,我们看到了诸如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这样的公证现象,公证业似乎变成了“菜市场”。

这种的现象的出现,并不难理解。伴随着我国公证机构改革,当前的公证机构已经不再是国家机关了,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也就是说,各个公证机构同样要进入市场,在竞争中填饱自己的肚子。为了争取更多案源,在市场这块“蛋糕”中取得更多份额,一些公证机构抵制不住利益的诱惑,竟然出现河南这家公证机构为不法行为进行公证的“丑剧”。

公证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公证本身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要件效力等。它是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来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所以,公证机构是在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的权利。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规范现行公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这一暂行了二十多年的条例,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大量的公证行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就使得公证业变成了“菜市场”,在繁杂的交易中,一些不诚信的人,甚至是犯罪分子就把国家证明权变成了像白菜土豆那样的“交易品”,国家证明也成为某些公证机构换取利益的筹码。

河南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为非法行为进行公证的行为提醒我们,当前,必须改变公证机构“不公正”的现象。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与管理,使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不能变成“阴暗下的交易”,基于公证机构本身作为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的属性,规范公证行为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武器来进行。

令人欣慰的是,2004年12月25日,我国首部《公证法 草案 》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我想,通过出台《公证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证事项,界定公证机构性质,来规范公证机构行为,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和公正;而对那些违法的公证行为,要依法追究公证机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该通过提高公证员从业“门槛”,来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最终让公证业真正成为一片让人安心的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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