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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召回”值得商榷

2005-04-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安法 我有话说

雷泓霈先生前不久在《光明日报》撰文说“‘学生召回’值得借鉴”。读了此文,笔者感触颇多,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后工作不称职,可退回学校“回炉”,“学生召回”就和“售后服务”一样,直到用人单位满意为止。学校的初衷是好的,但真正实施“学生召回”可能性却不大。

尽管职业教

育要走市场化发展的路子,要接受市场化的检验,但教育 不管是职业教育,还是非职业教育 不能说市场化就一切都市场化,毕竟学校和生产厂家不同,教育“产品” 学生 和物质产品 比方说汽车 是不一样的,两种产品的检验标准、方法、手段、程序等诸多方面更是大相径庭,不能简单的类比和套用。

企业判断哪些人才需要,哪些不需要比较容易,并且可以相对比较容易的采取相关的行动,但是学校要作出相关的调整就不太容易了。开设一门专业或取消一门专业,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而老师和学生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另外,由于学生在学校通常要学习几年,而市场的需求又是瞬息万变的。如果强行实施“召回”制,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教育的发展。

产品召回制度是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确立的,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涉及到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更不要说教育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了。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需要定位好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如果能召回教育产品 学生 的话,那涉及的范围会更大,很难对上述的各个方面给予界定。比方说召回标准,首先要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不同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职业能力等等方面千差万别,毕业生在某个工作岗位上不称职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岗位上不称职。再比如召回程序,一般有缺陷产品报告,主管部门评估鉴定,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和召回结果报告等五道程序,确定不了产品缺陷,就不会有缺陷产品报告,即使有了报告,哪个主管部门能评估鉴定?怎么召回?召回后“回炉”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

从雷泓霈先生以下话语 “……学生更是作为教育消费者来享受优质教育的。”和“学生是‘教育产品’,学校是‘生产厂家’”,可以看出学生既是“产品”又是“消费者”。要是很多学生自己说自己这个“产品”不合格并主动要求“回炉”,那学校怎么办?

所以说,学校应该把好的是“产品出口” 学生毕业 这一关,不符合职业能力要求的学生应该在没有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回炉”,而不要指望“召回”能解决问题。“学生召回”如果只停留在口头上和看似新颖的提法上而落实不了,不仅显得是噱头,而且也不符合科学和谐地发展教育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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