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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乘坐公交车者“优先”

2005-04-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董山峰 我有话说

在城市的道路上,人们每天都在匆匆穿行―――有人开私家车,有人乘出租车,有人坐公交车。不管过去人们曾感觉到什么,随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近日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广大群众将发现乘坐公交车开始拥有不少“优先”。

公交车有“优先”

打开4月11日由建设部向

社会公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贯穿其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格外引人关注 城市公共汽电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实施扶持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交不仅获得优先权,而且在设施建设上得到保障―――自2005年6月1日起,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将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新建、扩建、改建道路,要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专辟配套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城市要按照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自2005年6月1日起,公交的安全也将受到更加严格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且不得损坏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关闭、拆除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一旦发生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需要对公交车辆进行统一调度、指挥,也要给予合理补偿。

乘公交者也有“优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在该办法的字里行间,保障乘客权利、鼓励乘坐公交车的思想十分鲜明。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要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要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公交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公交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按照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因自身健康原因所造成,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乘客的权利,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自2005年6月1日起必须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不仅要及时核实,而且要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在众多的交通方式中应当优先发展什么 这个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在举国上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更显得十分重要。如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这一理念不仅已形成共识,而且将完整具体地落实到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专家评论指出 这项政策源自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战略思想,不仅有助于解决城市交通和环境问题,而且体现出高度的以人为本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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