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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不同时期的职能转换

2005-04-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萍 陈志舟 我有话说

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其中,“统筹”这个概念在语意上非常明确地凸显了政府功用,是政府在城乡发展过程的一个理性选择,是基于我国目前城乡发展失衡的现实,强调政府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通盘筹划的主导作用。

城乡差距的缩小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政府的作用。无论是发

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中,由于城市本身的聚集功能和工业较高的比较利益,要素收益差异吸引而发生的由农村地区向城市流动的回波效应,使得城乡发展差距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而经济转型,主要是指体制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发展转型(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转变),以我国为例,除了经济发展中历史性、常规性具有的城乡差距,更多的是体制引致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其差距,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强制地推行赶超战略、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及其“工农业剪刀差”政策等因素,人为地拉大、强化或固化了这种差距。经验表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城乡差距的缩小,都需要政府必要的作用。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城乡发展严重失衡的特殊成因及其现实影响,决定了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来缩小这种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强调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统筹”主要是政府行为,但又不是以前那种政府完全行政强制性行为,而是在尊重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研究、尊重市场导向城乡融合、城乡互动规律的基础上,政府采取倾斜的制度供给、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发展战略创新等措施,促进“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又有“外化解决”和“内化解决”两种方式。所谓“外化”方式是指外向的转化,走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非农化的道路,这是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大趋势。所谓“内化”方式是指内在的提升,即要探索如何建设新农村、塑造新农民、发展新农业。无论是外化还是内化解决方式,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具体地说,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一个作用、定位的转换问题。就近期而言,政府首先要“补位”,通过制度创新、制度供给,创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实现机制。换言之,通过政府掌握的财政资金、土地、贷款、组织人事等资源,加大对农业非农化的相关投入,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制度、户籍制度、农业劳动者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有效地推进“三农”的外向转化。

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现代化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和谐发展,建设新农村;采取和推广多方筹集培训经费的办法,实行国家、地方、乡村、个人分担培训费或以联合办学等形式发展农民培训,对农民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培养大批知识技术农民,使农民从传统体能型转换为智能型、技术型农民;增加对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投入,形成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新型农业,有效地促进“三农”的内在提升。

此外,政府还应对过去城市优先、工业优先的发展政策进行调整,制定与扶助“三农”相配套的城乡协调发展政策和措施,积极寻找二者互融、互补、互惠、互动的新型发展关系的有效途径。

从统筹城乡发展的中长期来看,政府应将更大的精力放在培育城乡统一的大市场上,主要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体系上,让农民从市场化改革的边缘进入到市场化之中,参与市场交易,分享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外溢效益”。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市场机制的运行调节作用的发挥,市场逐渐具有了导向城乡发展进入互融、互补、互动轨道的力量,城乡协调发展由前期的外生性推动式逐渐转为内生性常规式且可持续发展。此时,政府就应适时从主导地位淡出,转为主要发挥其在公共资源投入方面的支持、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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