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信访条例》五月一日正式施行

2005-04-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较之原《信访条例》有很大的突破,回答了当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进行通报。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介绍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以下称《条

例》 ,共7章51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加和修改了46条,占90%。该《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其突破主要体现在: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确立了“五个原则”,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据介绍,该《条例》突出体现了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总体方向,概括为“五个坚持”: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努力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坚持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构建信访工作的新格局;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写到了总则里,《条例》中除保留了原来条例里规定的信访人的三项权利外 即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即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