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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机构可申请冻结上市公司账户

2005-05-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
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司法解释对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相关的强制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及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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