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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5-05-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辩证法与实践智慧

    在西方哲学传统中,辩证法属于理论哲学的方法或研究对象,而实践智慧或明智则只限于实践哲学,只是作为能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处理对人自身有益处的能力和品质而被讨论。王南?《哲学动态》2005年第4期

撰文认为,这种辩证法与实践智慧的分离,只是囿于理论哲学视野的缘故。而这一分离的结果是,辩证法由于用错了地方而丧失了信誉,实践智慧则被人们只看成了某种关于生活的常识性琐谈。文章从辩证法的实质及其与实践智慧的比较来阐明,辩证法能够作为实践智慧而发挥其作用,且其合法形态只能是实践哲学的实践智慧。

先秦儒家政治文化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孙季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撰文指出,先秦儒家从“德治”理论出发,从伦理的角度来解决权力制约问题,主张通过构建权力执掌者的道德价值体系、强化当权者的道德自律意识等方式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这一理论立足于传统中国的现实,具有重要价值。但同时,道德理想主义又使儒家的权力制约手段和方式重于自律,忽视他律,重于防范,疏于制裁;制约对象和内容重于叛臣,疏于贪吏,重于品行,疏于官吏的能力和实际作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先秦儒家权力制约思想对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

张弘、魏磊《法学》2005年第4期撰文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指导。在科学发展观视野下,自然科学技术和文化与法治之间的相互关系显而易见,即法治涵盖和促进文化与科技,文化支撑起法治的价值意义,科学支撑着法治的工具意义。在人类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构建我国的法治之路,应当创立新的法理学,彻底解决法治适用的统一问题、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问题,实现法律冲突的良好解决,以法律工具促进科技和教育,全面提高民众的科技素质,通过形式法治走向全面法治。

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构建

夏文斌《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撰文指出,要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关于公平和正义的诸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国有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力度的加大,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导致了许多社会冲突和不和谐。公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文章主张要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构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平原则。并认为,当前,要深入研究契约的本质特征和时代价值,通过构建契约文明来实现社会公平,并通过建立公平竞争的规范来激发社会活力。

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

陈泽环《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撰文认为,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道德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源远流长、开放长新的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他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为确立这三种要素之间的合理关系,社会成员在普遍遵守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在社会的共同信念上形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并同时积极促使各自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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