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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资本如何进入文化产业

2005-05-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齐勇锋,1952年5月生于陕西。1987年12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任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

研究所研究员、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理事、上海交通大学研究员,山东省文化产业研究中心首席顾问、《中国文化蓝皮书》编委,《中国文化产业评论》常务编委、《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特约顾问。

记者:近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这是以国务院的名义第一次就此问题发文。请您谈谈这个文件发布的背景?

齐勇锋:从国际背景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国际文化产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强劲势头。在经济与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文化产业作为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不仅为市场提供精神消费品,而且已成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体现。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货物贸易是逆差,但版权贸易却是顺差,我国的情况则与此恰恰相反。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化资源大国,我国具有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但长期以来却处于文化产业小国的尴尬境地。为此,需要把发展文化产业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以跻身世界文化产业大国的行列,为实现中华民族和平崛起创造条件。

从国内背景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国内文化消费以年均两位数持续增长,推动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也需要“以人为本”,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应当看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非公有经济已占国内经济的半壁江山。非公有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城乡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非公有经济的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也为非公有经济进入文化产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长期以来,以国家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事不分、条块分割和城乡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传统文化体制,严重地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致使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短缺。因此,在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进一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尽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体制格局,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记者: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这个文件是不是也有规范的的含义

齐勇锋:是的。我国文化市场开放与经济领域一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演出和娱乐行业已率先对非公有资本开放了。此后,随着文化消费市场的拉动,非公有资本事实上已经以种种方式进入到文化产业的诸多领域。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文化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鼓励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演出、网络游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影院建设等文化产业领域。目前,在文化市场开放过程中,既存在着由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职能交叉和以往限制性文件尚未清理等监管不规范的问题,同时也出现了非公有资本投资一哄而起,文化投资领域混乱的无序现象。因此,我认为这一重要文件是在明确放开投资准入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同时,也包含了以国务院的权威文件对此进行规范和引导,加强市场监管,促使我国文化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含义。

记者:文件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鼓励、允许和禁止这三个方面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齐勇锋: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重大理论问题。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全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可以分为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两大领域。就文化领域来说,这一划分标准还涉及到文化产品的“公共性”问题。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我们认为,文化产品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文化产品,即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低,且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文化产品,其生产和提供应由市场调节,可广泛向非公有资本开放;二是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文化意义的“公共性”特别高,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或社会稳定,或与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这类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致“市场失灵”而无法提供,只能由政府进行干预和政府提供;三是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其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高,但与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信息安全不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可以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此次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实际上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类的。

记者:可否具体说说怎样按市场规律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齐勇锋:提供私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领域,政府投资可逐步退出,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主要是: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向社会提供纯公共文化产品的领域,由于产品的“公共性”特别强,有的还涉及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因而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必须由政府干预并进行投资经营。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 站 、电视台 站 、广播电视发射台 站 、转播台 站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对于面向集体和社会提供“公共性”较强,但与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可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的方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并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这些领域主要是: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

记者:请您谈谈文件发布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

齐勇锋:我认为文件有两个特点,一是明确了鼓励、允许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把放开投资准入门槛与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途径,即可以采取增量投资的方式,也可以对国有文化单位进行参股改造,也就是说,把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也表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从开始启动之时,就走上了有序、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可以预见,在党的十六大和国务院这一决定精神的指引下,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的广阔前景,必将促使非公有资本掀起进入文化产业的新高潮,从而大大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步伐。当然,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开放是在政府主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渐进式的过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条件配合。相信随着政府监管水平的提高,在时机成熟时,国家还会进一步放开文化市场,搞活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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