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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工作与和谐社会建构

2005-05-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永祥 我有话说

社会体制的改革创新是和谐社会得以建构的必要条件。而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实践中,现代社会工作又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

社会工作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工作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

作为一门关于“助

人自助”的学科和专业方法,社会工作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就诞生了。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社会工作,即关于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制度,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事情。二战前后,随着科技革命和经济的高增长,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随着民权运动和新工人运动的发展,欧美各国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为此,通过一系列“社会计划”和社会福利政策去调整利益格局、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便成为这些国家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但是,实施这些“社会计划”和福利政策,显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有限的政府资源和行政权能,也不能单纯依靠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而需要建立能够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非赢利社会团体)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需要建立一套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育、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以及在社会分工原则下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合作互动的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职业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应运而生,作为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NGO、NPO)最重要载体的社会工作机构迅速发展;而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则形成了购买社会服务与提供社会服务的合作机制。战后的欧美国家是如此,70年代以来经济起飞的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也如此。

从当今世界的情况来看,包括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将社会工作制度纳入整个社会管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的制度架构中,并赋予社会工作制度四大特征:(1)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其核心是“政社分开”,即政府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的职能分离以及事业目标的合作。按照该原则,政府主要负责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政策指引、法律监管,而非政府的服务机构则主要承担具体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2)用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体系。政府在每一财政年度都有专门的预算,并根据社会管理事务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实际,通过招标的形式或委托的形式向非营利机构(主要是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而社会工作机构则通过竞标或者谈判的形式获得这些服务项目,并在社区、援助机构及其他场所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3)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质。政府购买的和社会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皆属非营利性质,其面向困难群体或边缘群体的服务项目一般不收费,面向中高档收入人群的服务则可以收取不等的费用(这些收入只能作为营运的成本)。(4)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体制。即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如同律师、医生一样,社会工作者必须经过大学专业教育或者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后方能从业。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代社会工作的领域、对象日趋扩大,社会工作的制度功能也日趋完善。就其领域而言,已经从社区、慈善场所扩大到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以及企业、监狱和法院等。就其工作对象而言,已从困难群体、边缘群体逐步扩大到所有需要社会支持和帮助的人群。就其功能而言,已不再仅仅是帮助穷人的慈善行为,而是一种专业的社会协调与社会控制手段,运用它可以有效地扶贫帮困,整合社会矛盾,预防社会犯罪,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提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社会工作在和谐社会中的独特建构功能

概括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社会管理体制建构中,社会工作主要担当着以下三方面的独特建构功能:

其一,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与主要承接者。包括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在内的社会治理,无疑是现代政府的当然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管理和服务都由政府直接来提供,并不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的职能和功能事实上是有限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这里,“政社分开”是前提,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结果,而关键则在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开”的体制。而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的实质在于,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那么,以往政府包揽的或不该直接从事的社会服务职能及部分社会管理事务,剥离出去以后由谁来承接?显然,能够承接这些社会职能和事务的当是各类NGO、NPO组织,而这些组织的主体则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

其二,第三部门发展的促进者和示范者。第三部门亦称“第三域”,是相对于市场、国家而言的,一般指称非政府、非市场的非营利事业和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是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力量,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纽带。在我国,第三部门或者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往往被称为“民间组织”。从各国现代化的历史来看,民间组织给予社会的不单单是新型的社会组织体系,耳目一新的价值观念,制度性创新的动力源泉等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和活动空间。而从我国当前的体制现实来看,从事专业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无疑是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最为有力的抓手。作为政府可以放心的合作伙伴和得力助手,社会工作机构既能有效地承接政府剥离或转移出来的那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事务,又能够在政府培育和推动NGO、NPO的发展方面提供成功的经验和样板。

其三,公共财政体系的催生者。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体系一直是计划性的“吃饭财政”和“建设财政”。随着“公共服务政府”理念的传播,这一特征虽然已有所改观,但公共财政体系仍然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说,公共财政体系是“政社分开”的社会体制的重要支撑。无论在社区还是在专业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都离不开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和政策。引入或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必将打破我国长期以来且至今仍在运转的计划建设财政体系,促进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的确立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从而改善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服务的质量。

社会工作在和谐社会中的服务建构功能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对社会结构的分化,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面对各种困难群体、边缘群体,构建和谐社会除了需要政社分开的分工合作体制相保证以外,还需丰富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相支撑。而在和谐社会的服务体系建构方面,社会工作的功能也是显然的。

首先,社会工作是非营利服务和专业性社会服务的建构者。非营利和专业性是社会工作的两大特征。与企业和其他逐利性机构提供的营利性服务(如家政服务、律师服务等)不同,社会工作所讲的服务本质上是第三部门性质的,属于非营利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的社会服务。而且,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相比,社会工作服务都是相当专业的。它不仅要求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和“平等接纳”等价值理念与职业伦理,还要求工作者掌握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一系列的专业工作方法。正因为此,社会工作提供的社会服务,其质量一般要远远高于其他的社会服务机构。

其次,社会工作是社会服务的开拓者和组织者。从服务的结构上看,社会工作的服务包括社会康复、社会辅导性的服务和社会支持性的服务等两个大类。从服务的内容上看,涉及面相当广泛,如社区维权和职工维权、失业人群的社会支持网络构建、受虐儿童和妇女的保护及辅导等等。而从服务的载体来看,既包括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也包括社会工作者介入的机构和场所。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社会工作机构不仅自己开展和开拓这些社会服务,而且还组织大量的志愿者开展各类服务项目。尤其是,这些招募来的志愿者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还得定期接受社会工作机构的考核。这些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社会工作是社会服务人性化、科学化的促进者。长期以来,由于“政社不分”的行政全能主义和习惯的经验主义工作方式,致使我国的社区服务以及机构服务一直停留在粗放的阶段,始终难以转移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轨道上来。引入社会工作,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必将改变社会服务粗放式和经验主义的格局,为社会服务注入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内涵。

第四,社会工作是提高社会服务事业之社会声望的重要保障。很长一个时期内,由于我国的一些社会服务事业(尤其社区服务)未能引入社会工作制度,加之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大都限于经验型的工作或简单的劳务活动,故始终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加盟。引入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社会服务职业必将逐步成为受人尊重的热门职业,社会服务的职业声望和人才供应也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第五,社会工作是跨越社区服务“单位化”陷阱的重要推动者。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社区服务,基本上是体制内的、由街道主导一切的服务。街道或社区事实上成了一个新的无所不包的“单位化社会”。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城市社区的已有实践,政府不具有在行政体系内直接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的能力,社区自身也没有提供这类常规性专业服务的能力。这些专业服务只有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及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提供服务的模式才能实现。因此,引入体制外的社会工作机构,大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必将跨越社区单位化的陷阱,既能拓展社区服务项目,又可以切实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既能将社会服务覆盖到社区居民,又能及时关照到当今社会的困难群体和边缘群体。

(作者系华东理工大学公共与社会管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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