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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研究二题

2005-05-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淑芹 我有话说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伦理学中的道德研究,虽在学科建设、研究领域拓展、学术著述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于社会的变革和利益格局变化的需求而言,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深入和重视。

一、关于道德有效作用的问题

对于道德作用的有无问题,学界明确地加以肯定,基

本是从三个维度进行论证的。一是从本源性需要来看,道德对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天然的作用潜质;二是从作为特殊意识的反作用性来看,道德具有影响社会生活的客观能力;三是从实际功能来看,道德具有认识、调节、导向功能。但是,这些道德作用的一般理论,远不能满足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道德建设的需要。为此,需要加强对道德作用理论的具体化和深化研究。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首先要探究道德实现的一般条件。虽然道德自身具有能动的作用,但道德能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还要看社会为其创设的条件,因为道德作为的空间,要以社会经济、政治预设的伦理秩序和社会风气的正邪状况为前提,所以不能简单地、笼统地、空泛地谈论道德的作用,而应注意对道德实现条件的研究,并比附出我国当下道德实现条件的缺失。一言以概之,道德的生长,需要一定的土壤;道德作用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持。依此推之,我们应该纠正一种对道德建设的狭隘理解,以为道德建设就是道德自身的理论完善和道德教育的强化,忽视社会为道德生长创造条件的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注意在道德建设中,加强社会各种层面的制度完善和社会风气的醇化,为道德的生长创造“规则”环境和支撑的社会心理。

其次要探讨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道德的具体作用。针对我国社会发展和道德研究的现状,我认为,应加强道德作用的具体路径的研究:第一,着重研究当前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关系的协调所需的价值原则。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的目标已不单纯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问题,还有政治的民主化、社会的和谐、文化的现代化等诸多方面。社会不同阶层利益需求的不同,在客观上要求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等能够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现状,展开有针对性的道德研究,及时为社会的各种制度安排提供价值原则和理念。第二,研究道德的辩护功能和批判功能。道德的辩护和批判功能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我们如何发挥道德对社会现实的辩护和批判功能,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问题。总体来说,道德应该为合理的现实进行辩护和对不合理的现实进行批判,但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证社会现实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因此,我们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科学发展观,建立对社会现实进行基本价值评价的标准体系;加强“辩护”和“批判”的适度性研究,更好地发挥道德的道义支持和谴责功能。第三,加强伦理学回应社会道德问题的现实研究,为现实的道德困惑提供解决方案。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制度性障碍等,产生了许多道德困惑或道德难题,伦理学的研究就应该在对社会的道德难题进行归类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方案,以增强道德影响社会的能力。遗憾的是,目前的伦理学对社会道德问题的回应存在着不及时性,对许多人们遭遇和困惑的道德问题的解释存在无力性,对现实的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引导存在着滞后性。

二、关于道德建设问题

道德建设是近几年社会各界普遍谈论的话题,但道德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仍需澄清和明确。一是对道德教育的全面理解。首先要清楚,道德教育不是纯粹的科学教育,而是价值教育,因此,不能把道德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仅当作“知识”进行灌输、讲解、宣传;其次,道德教育不仅包括认知教育,更包括道德感受的生活教育。人们知与行的分离性,表明光有道德认知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道德生活的支撑,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真正感受德行。再则,正视人性的弱点和缺陷,加强法律等各种制度的建设,通过法律、管理规定等强制性规则,使人们循规而行,尊道养德。

二是要认清道德建设的阶段特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当前的道德建设中,应立足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征,而不是一味地套用发达国家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和道德建设的一般规程,因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形态和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形态所遇到的经济问题和伦理问题是有区别的,更不用说社会制度不同了。仅以市场经济来说,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紧迫任务是创设市场的体系制度,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提供的规则约制及其对违规者的严厉惩处,就不会有市场秩序;如果没有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从市场发育的规则诉求来看,市场的发育过程也就是市场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而法律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就会玉成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因习规而成德。因此,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要把道德建设落实到制度建设中,在重视个人伦理建设的同时,加强制度伦理和组织伦理的建设。

三是做道德实事。道德服务于社会的功能,绝不仅是道德理论对社会道德现象的阐释,更包括做道德实事,即积极寻找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对话渠道,直接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包括相关领域的立法。如组织和参加各类社会志愿者活动,参加医学、网络、公务员等领域的立法活动,组织和参加道德问题的社会讨论等。应该说,目前做道德实事的各种渠道,还有待政府和伦理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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