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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治协商纳入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2005-05-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王彩玲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举措。把政治协商作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作用并为之提供物质支持,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党外领导干

部的作用,维护党外领导干部的四种权力。

《意见》将我国合作型政党制度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制度化,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合作型政党制度迈入制度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政党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制度化,政党制度的“合作”特征日趋明朗。

“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与西方政党制度相比,我国政党制度追求的是“实质民主”,力图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意见》反复强调,要“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把“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政党制度的标准,这是对“人民民主”这一政治理念的坚持。为了实现这一政治理念,《意见》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权利通过各项具体制度加以落实。落实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权利并使之制度化,是切实保障参政党履行职能的前提。由于无党派人士和民主党派具有联系群众的广泛包容性和代表性,具有利益表达功能,因此,《意见》不仅为参政党履行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而且间接地为实现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扩大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

《意见》将参政党履行职能的形式、内容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为多党合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程序,为合作型政党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政治运行机制。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只有关注程序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多党合作制度作为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没有一整套实现这一制度的科学合理的程序,就容易流于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为此,《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形式、内容和程序;规范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和形式;规范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内容,并为之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要求。

《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协商性民主政治的特征,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实现了由命令到协商的改变。这种转变既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力,也为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党事务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各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维护各民主党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参政党履行职能、实现政治理想提供了广阔的政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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