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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毁圆明园了

2005-05-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杨光 我有话说

现象最近,“圆明园事件”愈演愈烈。从湖底防渗工程到湖心岛事件,再到“万春园别墅”事件,圆明园的系列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另外,针对圆明园里面有约30套雕梁画栋的四合院式别墅以数千美元出租一事,圆明园管理处对此表示,该别墅群建于十余年前,手续齐

全,目前是中国人保用于接待和开会的主要场所。

点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有它的特殊之处,那就是它记录了一段民族屈辱史。当我们流连于圆明园的断墙残垣之间,那种满目疮痍的历史沧桑感,会使我们深深震撼和思考。因此,圆明园的价值不在于它规模的大小、构思的巧妙和建筑的精美,而在于它的废墟,在于它的历史见证价值。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圆明园在一片争议声中渐渐地改变了它沧桑的旧貌。近日为社会所质疑的“湖心岛出租”和“万春园别墅”事件,就更让人不能容忍了。试想,当我们漫步其中,看到各色商务人员进进出出,会产生什么样的联想呢?这里还是圆明园吗?

抛开精神层面的东西不说,圆明园的上述行为是否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呢?笔者不是文物专家,不好下此结论,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另外,《北京市公园条例》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据此,圆明园管理者的做法显然是违规的。近日传出园明圆将清除部分经营项目的消息,这当然是好事。但愿今后损毁文化遗产的事不要再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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