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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小赌与“仕风”之变

2005-06-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舒圣祥 我有话说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那么,公务员参加此类行为是否违纪或违法 有关方面人士表示,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

站在人性的观点来看,公务员也是社会大众中的一员,他们用于娱乐交际的小

赌需求理应得到同等的满足。以此而论,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人性化”的特点,甚至可以看成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然而,对于普通大众的小赌来说,执法者具有天然的独立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少量财物输赢”足以界定罪与非罪。对于公务员小赌则不尽然,执法独立性或多或少会受到侵害。

公务员以小赌名义行贿受贿,这已经是人尽皆知的“秘密”。而打击官员赌博,也是该司法解释欲重拳出击的“溃疡点”。对公务员小赌的语焉不详以及“人性化”,正好为腐败温床留了一道“升温”的口子。

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第一条;前不久,中纪委和监察部向全国党员干部发出的禁令更加严格 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都将被免职。现在,将公务员小赌“人性化”地排除在“赌博”之外,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来看,似有不利之虞。

赌博造成了社会风气的败坏,增加了社会动荡和不安定的因素。明人吕坤曾言,“变民风易,变士风难;变士风易,变仕风难;仕风变,天下治矣。” 见《呻吟语・治道》 要想在赌博行为上实现“天下治”,“仕风”之变将起到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对公务员小赌进行严格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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