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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罚随意抛撒建筑垃圾说起

2005-06-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林天锋 我有话说

从6月1日起,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个规定提出,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在经济上将给予严厉惩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

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一法规的实施,标志我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立法工作又迈开了新的步伐。

据建设部城建司统计,中国人目前人均每天“生产”的生活废物约有1.2公斤。这数量并不稀奇,许多发达国家人均每天生产的废物量早已超过2公斤。但是,我们制造的废物大多成了垃圾,污染了环境。而发达国家却在废物成为垃圾之前对其分类回收、再利用,把废物纳入了循环经济的轨道。

循环经济倡导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全新发展模式。其主要原则是 减少资源利用量及废物排放量(Reduce),大力实施物料的循环利用(Recycle),以及努力回收利用废弃物(Reuse),这就是著名的3R法则。

我国对循环经济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在学术界受到广泛的关注,有关部门和企业界也开始关注和重视,但还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进行应用实施的具体推动措施。现在仅有一部2002年出台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一部法律从现在看,其强制力尚不够,更多是倡导性、引导性的表述,“应该如何如何做”,而不是硬性规定“必须怎样做”。把“应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仅仅界定为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两类,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也显得不够全面。而这一次对建筑垃圾处理的规定,应该说在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理解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在去年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年会上,200多位与会者在大会宣言中共同呼吁,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要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研究探索,启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在今年5月24日举行的北京科博会论坛会议―――中国循环经济发展高峰会上,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我国将力争到2010年完成循环经济战略发展的一系列环境建设,为初步建立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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