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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者出境前需进行纳税担保

2005-06-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需进行纳税担保。《办法》还规定了适用于纳税担保的另外两种情形。

这两种情形分别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应缴税款的纳税期内有

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税务部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办法》指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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