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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新规解决考试、招生争议

2005-06-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陈建强 我有话说

本报天津6月15日电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果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争议,该怎么办?天津市近日出台的三个专门规定将让争议各方有规可循。

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对天津市、

区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天津考生,在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争议时,或者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发生争议时,都将由专门组成的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次颁布省级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系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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