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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6处错误

2005-06-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 梁书斌 我有话说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竟出了6处错误,连上诉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写错了,此事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 “连这样低级的错误都能出,判决结果怎能让人信服 ”

日前,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此案在牡丹江市中院提起再审。

2002年7月,因

优先购买权纠纷,牡丹江商业大厦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诉诸法律。其后,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官司一直打到二审。

2003年10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3)牡民商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因对判决不满,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一直在申诉。

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副总经理于永波说,我们认为此案审理过程中,在回避、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可没有想到,终审判决书中竟然出现6处错误,连我们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写错了。

于永波说,在判决书中,上诉人“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被写成“牡丹江市商业储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孙维华”被写成“解维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显端”被写成“程显瑞”。另外还有三处日期写错。

记者在牡丹江市中院调阅案卷看到,判决书中的6处错误确实存在。牡丹江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黄为民说,院里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经常进行质量抽查和讲评。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绝对不应该的,我们可以下一个补正裁定进行纠正。

黑龙江省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长喜说,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裁判文书不仅关系到财产万千,也关系到某些人的身家性命,从制作到下发都是一件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事,一份判决出现这么多错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

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鞠文英律师说,二审判决一次出现这么多错误,反映出审判人员的工作态度不认真。裁判文书如果出现严重文字错误,甚至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哈尔滨市一基层法院研究室主任指出,目前存在差错的裁判文书为数不少,如果把标点符号、印章的盖法等考虑进去,有毛病的裁判文书就更多了,有的甚至存在没把足够的法律依据说清楚等问题。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也是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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