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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谐的利益观及其支持环境

2005-07-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文斌 我有话说

企业是市场当中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形成这个合约的目的主要就是营利,这是不用讨论的。问题的关键是 谁对所营之利――企业剩余有索取权和控制权 以谁为主或者说向谁倾斜 企业怎样体现社会责任 怎样体现社会效益 笔者认为,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企业有必要重新认识和调整既有的利益观及其行为

,逐步形成和谐的利益观及和谐的利益行为。因为只有把相关的关系处理得和谐了,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做久,从而实现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参考既有的一些研究,同时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考,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的利益观和利益行为进行较为系统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不能单纯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之所以为企业的本性。问题是 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在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容易把它做成“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致使很多好端端的企业很快夭折,这肯定也有违企业创办人的初衷。短期利润最大化往往与局部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局部人得利,企业的长期利益受损,这就是不和谐。另外,现在不少企业热衷于做大,往往表现为规模大了,范围广了,利润却不一定增了。应该看到,企业这种冲动和追求的背后,是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作怪,期望短时间得到大利益。应明确地指出,企业做大不是目的,做强做久才应该成为真正的追求。如果不能做强的企业,仅仅追求大,倒不如做精。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合乎理性的选择,也是最佳配置资源、不断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的需要。

――不能片面地奉行“股东至上主义”。 股东至上主义(Shareholderprimacy)实际上也就是物质资本至上主义,其价值取向是资本雇佣劳动。这种理论认为,普通劳动者处于从属于资本的被动地位,现代工商企业中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经理人也仅仅是所有者财产的管理者。“股东至上主义”不仅容易导致管理者和一般员工动力不足,实际上连小股东的权益也难以真正保护;尤其是一般员工很难和企业形成稳定的心理契约,更勿说对企业的忠诚,最终也难以实现资本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股东具有所有者权益,应该按投资股份的大小得到投资收益。这份收益是和企业的效益密切挂钩的,可以收益率很高,但常常也是有风险的,因此一般只要在社会资金投资平均利润率以上就是正常的,股东一般不应有超高的期望,企业也不必奉行“至上”主义。

――平衡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小组首先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后来,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了“多重代理理论”,也即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该理论认为企业的目标函数不应该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应分享企业剩余和控制权。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外,还有债券持有者、贷款者等债权人、一般员工、经营者、供应商、某些顾客,甚至还包括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权力部门等。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是在做和谐共赢的好事。当然,具体如何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确是一个大难题,要在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反复权衡。

――维护永久雇员的权益。进入权理论(accessright),或称专用性权力,特别强调企业关键员工的作用。专用性权力是指使用或处理企业关键资源的能力,试图用它来重新分析企业中的权力――包括剩余权的分配及其企业治理问题。其基本的内涵是,物质资本是资源,其他非物质性资本如知识、创意、能力与信息也都是资源。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工商企业正在逐步演化为人力资本密集的新型企业。新型企业中,物质资本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融资也较以前容易,核心人力资源所拥有的资源或资本就越来越成为企业持续竞争力的惟一来源。这些工作能力强的员工,流动能力也相对较强,企业要向这些员工适度倾斜,才能保持和涵养好企业的竞争力源泉。当然,维护有特殊资源的永久雇员的权益,除了经济利益外,重要的是应当让他们参与管理。

――善待合同雇佣人员,特别是要善待农民工。 不少企业都有合同制雇佣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他们中不少实际已是企业运行的中坚力量。但由于特殊身份,虽然干的是工人的活,但还没有被真正视为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有着种种不平等的待遇。事实上,目前逾亿的农民工工作在城市,影响着城市,沟通着城乡,验证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用工企业要把合同雇佣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看成是本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树立农民工也是“产业工人”的观念,尽可能缩小收入差距,减小产生冲突的可能,增强雇佣人员的组织忠诚度。

和谐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点,是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企业这个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和谐作用的时候,也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特别是各级政府。政府应构建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补救机制。政府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这就需要它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去解决。利益分配除市场以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府、道德的作用,做好第二次、第三次分配。目前第二次分配力度不够,第三次分配的机制远未建立起来。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目前最多只占GDP的1%,1000万家企业只有10万家有捐赠行为。这表明我国第三次分配的潜力很大。与此同时,还应正确引导民众心态,既不能“仇富”,也不能“媚富”。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差异,先富后富是正常的,要摆正心态,特别是对合法先富者,还应有学习的态度。“仇富”是错误的,但目前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媚富”心态。政府、社会、传媒等应当正确引导民众心态,树立健康向上的的财富观。(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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