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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集体主义道德的补偿规范与补偿制度

2005-07-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聂文军 我有话说

集体主义道德内在地包含着补偿规范,这一规范必然而且应当在各种现实具体的制度中得到体现。利益的补偿包括物质利益的补偿,也包括精神利益的补偿,二者缺一不可;在不同的具体道德环境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各有侧重。在很多情况下,物质利益补偿制度的缺位严重阻碍着集体主义道德的实行。我们知道,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就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讲道德,决不意味着道德行为者不食人间烟火,决不意味着道德行为者没有丝毫现实利益的需要;讲利益,也决不意味着求利者可以置道德于不顾,利益的追求应当而且必须符合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兼容共存的。

集体主义道德的补偿规范与利益补偿制度(包括物质利益)的确立是“真实的集体”的必然要求。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由于克服了一切私有制社会中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对抗,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就成为个人与集体相互和谐与统一的集体即“真实的集体”,这样的集体是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自由的社会联合。真实的集体不但是要求其成员为集体的发展作出贡献乃至牺牲的集体,而且也是充分实现和保障集体成员个人正当利益的集体,是让集体成员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的集体。在真实的集体里,由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根本一致,集体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使得集体在遭遇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冲突时,集体有权利要求个人为此而牺牲自己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但集体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理应承担起集体对个人――为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正当利益的个人――所应尽的义务。因此,集体主义的道德内在地包含了补偿的道德规范,集体主义道德的补偿规范会自觉地在生活实践中为作出牺牲的个人提供物质利益的补偿。只有充分发挥和实现集体主义道德的补偿规范的作用,才能圆满地解决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对立,使这两者真正得到和谐,实现协调发展。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各项制度的建设中充分体现出集体主义所应有的补偿规范的要求,就能够使集体主义道德在现实中得到全面彻底的实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够在各个方面得到体现。

集体主义道德的利益补偿制度是按照集体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建立起来的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制度。用现代伦理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我们在进行制度改革、制度设计和创新时要体现集体主义的制度伦理,要使得全社会的各种组织或集体,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体育卫生的或其他性质的组织或集体,都必须在其各自的具体规章或制度中体现出集体主义道德对个人为集体所作出的牺牲给予相应的、应有的补偿要求。在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利益补偿制度的建设。

首先,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集体主义道德的补偿性教育,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充分认识到:当个人为集体作出重大牺牲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时,与此相关的集体应当为之给予相应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重补偿,这是集体对个人所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集体主义道德才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实行。

其次,在集体主义道德补偿规范的指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在各项制度的改革、设计和创新上先行尝试,为全社会充分体现集体主义道德补偿规范的各项制度的普遍推广和完善积累经验。

最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为了弘扬正气,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大大强化公众在实践中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践行程度。我认为,即便见义勇为者不主动要求受益者给予补偿,法律也可以责令受益者或单位主动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相应补偿,使受益者或单位给予见义勇为者以补偿成为受益者的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见义勇为者所应得到的利益补偿,从而为全社会形成普遍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提供根本保障和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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