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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与和谐社会

2005-07-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通进 我有话说

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文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人类的生产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丰富。借助于强大的科技力量

,人类不仅使自己的足迹撒遍了地球的每一个角落,还把探索的计划延伸到了太空。然而,到了20世纪下半叶,工业文明向自然吹响的进军号角,却变成了向人类文明敲响的警钟。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文明,第一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

面对危机,人类开始了深刻的反省和艰难的探索。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唤起了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关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不仅使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而且使可持续发展思想由理论变成了各国人民的行动纲领和计划,为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20世纪后半叶以来,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从掠夺型、征服型和污染型的工业文明走向协调型、恢复型和建设型的生态文明,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创造了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荒漠化的面积越来越多,耕地减少,森林锐减,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城市缺水,空气污染严重等。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而丰富的资源储备、功能健全的生态系统,又是发展经济的基本前提。因此,从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物质保障的角度,我们也必须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另一个角度看,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会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抵销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的福利,还会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妨碍和谐社会的其他目标(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等)的实现。因此,我们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特别注意人与自然和谐的问题,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环境伦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精神保障

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就必须选择污染少、能耗低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定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建立一支高效的环保执法队伍;我们还应倡导对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价值观念的转变为前提。只有当我们在内心深处树立了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观,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制定和执行保护环境的法律。只有当我们大多数人都以伦理信念为根据,自觉地遵守和服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我们才能降低执法成本。因此,加强环境道德建设,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从环境伦理的角度看,我们要想保护好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须同时处理好三对伦理关系,即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为我们处理和调整这三对伦理关系提供了三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即环境正义原则、代际平等原则和尊重自然的原则。

环境正义原则。正义指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它要求那些享受了一定权利的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种社会制度的安排使得那些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人获得了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利益、地位、荣誉等),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环境正义就是在环境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正义。从形式上看,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前者关注的是与环境有关的收益与成本的分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那些由公共环境提供的好处,共同承担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同时,那些污染了环境的人或团体应当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应当从污染者那里获得必要的补偿。参与的环境正义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那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我们应当制定一套有效的听证制度,使得有关各方都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使各方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合理的关照。参与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保分配正义的重要程序保证。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我们还应当扩展基本人权的范围,把“享有一个健康、安全而完整的环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下来。从这个角度看,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财产(私人的或公共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还侵犯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消除贫困、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也是环境正义的内在要求。因为,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环境的恶化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使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环境正义一项实质性的要求。

代际平等原则。从代际伦理的角度讲,代际平等原则是人人平等这一伦理原则的延伸。权利平等是平等原则的核心要求,当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同样,后代人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这些基本权利时,不应当减少和损害后代人追求和实现他们的这些基本权利的机会。从社群伦理的角度看,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世代相传的不同代人组成的道德共同体。每一代人都从上一代人那里“免费地”继承了许多文化和物质遗产;我们每个人也是依靠父母的无私照顾和关爱而得以成长的。正是通过履行对子孙后代的关心义务,我们部分地报答了先辈和父母的恩惠,使人类作为道德存在物的基本属性得到了实现,也使代际义务的链条得以延续。因此,关心后代,给后代人留下一个功能健康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对于作为人类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后代所负有的基本义务。

尊重自然的原则。尊重自然是科学理性的升华。现代系统科学和环境科学已经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系统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命运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命的命运是紧密相连、休戚相关的。所以,人类对自然的伤害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对自然的不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己的不尊重。

尊重自然是人类道德进步的表现。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扩展的。在最早的部落和氏族社会,人类道德的关怀对象只是自己这一部落和氏族的人;人们只对本部落本氏族的人讲道德;其他部落和氏族的人都被当作物品或财产来对待,对他们的处置或杀害不受道德的约束。随着文明的发展和道德的进步,人们道德关怀的范围逐渐扩展到了外乡人、整个民族、整个国家、整个人类。现在,随着人们的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环境意识的普遍觉醒,人们已经开始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了人类之外的动物、其他生命和整个地球。在现代社会,对自然的关心和尊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尊重自然、关心环境也已成为一个人有教养的标志。

尊重自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原始文明时代,以直接利用自然物为特征的采集和渔猎活动,是人们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活动的成果,主要依赖于盲目的自然力,所以,人们对于自然的基本态度是崇拜。在农业文明时代,以利用和强化自然过程为特征的农耕和畜牧活动,是农业文明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活动的成果,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的相互配合。因而,在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对自然的基本态度是敬畏。工业生产(包括工业化的农业生产)是工业文明的主要生产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通过科学技术来控制、改造和驾驭自然过程,制造出在自然状态下不可能出现的产品。由于工业生产基本上摆脱了对自然力的依赖,因而征服和占有就成了人们对待自然的基本态度。但是,工业文明对自然的征服和控制导致了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直接威胁着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人类文明只有实现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绿色文明)的转型,把对环境危机的思考提高到文明批判的高度,才能真正找到解决和克服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方法。这不仅需要调整人类的政治经济制度,还需要调整人类的价值观,树立尊重自然的基本态度。只有把尊重自然作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本准则,人类才能真正实现文明与自然的和解。

健康而稳定的生态环境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采取各种经济和法律措施,把环境保护落到实处,还应加强环境文化和环境道德建设,创造一种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对环境友好的文化氛围,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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