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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拾物给酬来鼓励“拾金不昧”

2005-07-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近日,物权法草案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拾金不昧者该不该获得报酬,草案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却十分激烈。人民日报华南新闻发表何向东的署名文章认为,“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畴,既然是对物权立法,那么从物权的角度来说,法律应当要求公民对他人“遗失物”或“遗忘物”的态度是“路不拾遗”

,而不是以法律的名义去挽救道德,以拾物给酬来鼓励人们“拾金不昧”。

物权的核心是物的所有权,并能排斥他人干涉。“遗失物”也好,“遗忘物”也好,其实都是权利人对物失去控制,而所有权等其他权利并不丧失。当一个公民遇到与自己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遗失物”或“遗忘物”时,这个公民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比如代为保管)吗?从物权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应当是“路不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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