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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要回答的问题

2005-07-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编者按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但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法 人们知之不多。不久前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

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三审,草案不日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就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会前,姚红也向采访本次人大常委会的记者介绍了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现将有关热点问题综合如下,以便广大读者了解物权和物权法。 

物权法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记者:自从物权法草案提交审议以后,全社会已经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观念,那就是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是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大家对物权的概念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法,请问 物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 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有哪些作用?

王胜明: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不同。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住房、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各种工厂的机器设备,你们家里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手上带的手机都是动产的范围。

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即这个东西是谁的 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法律要讲权利和义务关系,我有什么权利 反过来,别人对这个物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 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草案269条,都是在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物权法有什么作用 这部法律的直接作用可以概括为 一是定分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保护的四种具体方式

记者:物权法已经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物权法对如何保护这些权利有什么样的规定?

王胜明: 在物权法草案中专门写了一章,即“物权的保护”。我们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有关物权保护的各种方式,如果发生物权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办法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求得解决。具体的保护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确认权利。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 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产,我分得不够,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

第二,这个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有一项权利,就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这个杯子被别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没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个角,那怎么办 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第三,还有一种情况,你的一个建筑物,我经常要通过这里,但是你的建筑物可能会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险,你的墙皮可能脱落等等,这样就有一个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权,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险。

第四,就是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主要讲用补偿的办法来承担责任。所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在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使用。

规范国有企业高管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物权法草案是如何规范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

王胜明: 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当中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企业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权利 主要是在企业法和公司法当中进行规定的,物权法从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对物权和企业的财产行使权力的角度,进行了规范。

国有企业对不动产和动产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 物权法当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的这四种权利,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来行使的。因此,在法律当中就有一个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这就回到了企业管理者的问题。所以企业的这些权利,反过来也是企业的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针对当前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及转让财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 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是民法草案的一编, 亟待审议出台

记者: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草案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这两年没有听到再次审议民法草案的消息 当时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草案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王胜明: 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那次审议中,物权法草案是民法草案的一编,而民法草案总共有九编。由于民法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比较长,所以这次会议审议时,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都认为民法草案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好。

大家知道,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一个立法规划,每一年常委会都有一个立法计划。按照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当前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以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几编,都是实践急需的,也是民法草案中的重要内容。这几编出台后,再加上现行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编纂民法的条件就基本具备。可以说,民法草案的审议正在进行之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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