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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设陷抓嫖看如何限制警察“执罚”权

2005-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涛 我有话说
河北沧州某派出所的协警潜伏在一些按摩院附近抓嫖客然后从中提成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有关公安机关设陷抓嫖之类的将执法变成“执罚”,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事件其实早已屡见不鲜。

这不能不让人想起不久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

案。这部法律在审议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公安机关普遍希望扩大处罚的权力和处罚的种类,以便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而大多数专家和民众则认为,首先应当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加强执法监督。在我看来,制定任何一部涉及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首先就应是一部限权法。法律首先要界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其次,在限定权力的范围内,给予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给予其管理的权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一部限权法,其次才是一部管理法。

因此,要最大程度地防止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只有从规范警察治安处罚的权力着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在诸如设定治安拘留最长期限、询问查证最长期限等问题上对警察权力进行了限制,并且二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以遏制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

首先,草案中规定的执法监督,还只是一种宣言式的规定,并没有有效的保障措施来纠正警察违法行为和处理违法的警察。监督的主体不明,谁来监督的问题没有解决;监督的渠道也不明确,谁来接受申诉,并如何接受申诉也不明确;发生违法行为时,如何及时纠正和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不清晰。其次,针对设陷抓嫖之类现象中经常出现的使用“线人”以及“侦查陷阱”的执法行为,草案也没有加以规范。如今在刑事侦查乃至治安管理中也大量使用这两种手段,这些手段使用的过多过滥,给公民权利带来极大危害。最后,草案规定了“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要追究责任。应当说,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因此必须斩断罚款与警察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关联。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以罚款与公安机关经费和个人待遇挂钩,搞“罚款按比例返还”的政策,恐怕仅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也无法遏制警察设陷抓嫖的冲动。

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审议中,首先要着眼于限权法的角度,尽可能周全地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有利于公安机关对社会加强治安管理的同时,要让设陷抓嫖之类现象,也随着法律的制定得到明显的遏制,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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