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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2005-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怎样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到位

记者:去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草案对于征收和拆迁是怎样规定的?

王胜明: 这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现在群众上访的事项中,有关拆迁和征地的大约占了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因此,拆迁、征地的问题,是物权法立法中重点研究的一个问题。

这当中主要有几个问题 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迁、征地,按照宪法的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拆迁征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从实践当中执行的结果来看,很多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而且补偿不到位。应该怎么补偿 原则上应该按照房屋所在的区域以及房子的面积和用途等,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补偿。

最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据了解,现在征地补偿费加上安置补偿费最高可以达到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足以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弥补。

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 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补尝,没有国家规定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如何保护外国人外企物权

记者:有关国外公司来我国投资的动产、不动产的保护问题,物权法草案是怎样规定的?

王胜明: 物权法草案用了两个概念表述物权的主体 第一是“自然人”。从民事主体的角度,草案没有将物权的主体规定成公民。为什么 因为专门讲公民的时候,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民,就不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是用了“自然人”这个概念以后,就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就是“法人”的概念。草案中没有讲中国法人的概念,因此就既包括中国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当然也包括外国的公司。

物权法草案中还出现了“国家、集体、私人”的概念,因为自然人和法人是从一种角度划分的,而国家、集体、私人就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划分的。物权法草案讲的“私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还包括几个自然人联合起来投资的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中国有《个人投资企业法》,这部法主要是针对中国公民的,当然也不排除外国公民。

物权法草案中的“私人”也包括“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纯粹由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国投资设立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我国1986年就出台了一部专门的法律,即《外资企业法》。因此,外资企业也包括在物权法的物权主体当中,无论是外国公民、外国人,还是外国企业,在中国买房子、搞投资、办企业,或者是因为投资而得到了收益,其所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在有关保护的原则和保护的方法上,我们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而是给予平等的保护。

三种所有权是否平等保护

记者: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上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现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规定。这样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违背了民法有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原则。对此,您如何评价?

王胜明: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是否写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就是搞民法研究的学者专家们也不是只有一种声音。有一种声音说不应该写,写了以后就会犯错。但是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写。这里争执的焦点就是是否要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专章和专节规定。哪怕就是反对专章写的人,其稿子当中也还是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概念的。

物权法草案对于这个问题是专章规定的,有其充分的理由。什么叫法律 我大学时是学政治经济学的,我记得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律只不过是用法律语言来表述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私法的民法是反映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在我国,作为规范和调整财产关系基本法律的物权法,怎么可能不体现和反映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呢 不是反映不反映、体现不体现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反映和体现的问题,是体现得够不够,反映得够不够的问题。前两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就提出,体现得不够,必须在这部法律当中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此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当中,就鲜明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有人认为,如果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就违背了民法中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精神,我认为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在物权法当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私人所有权,并不违背民法有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原则。十六大以来,我国在有关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问题上,明确提出的是“两个毫不动摇”,而不是“一个毫不动摇”。在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含鼓励、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是“两个毫不动摇”。我国过去制定的《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包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都是非常鲜明的,而且先后都是一致的。对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人所有权,草案的规定是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公有制经济有一个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一个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两者都有进一步发展的问题。既然是这样,通过制定物权法,正好可以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谁来代表和行使国家所有权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国家也是物权的主体,那么这个主体的概念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国务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来代表?

王胜明: 国家所有权由谁来代表和行使 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当中给予了明确,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

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以上两方面的规定是基本清楚的,还剩下两块,就是国家机关占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和国家投资举办和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占用的财产。这些单位占用的财产稍稍有些复杂,复杂在这些事业单位现在正在改革的进程当中。改制过程当中,有一块是明确的,就是有一部分单位,比如有的出版社就明确改制为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就可以按照国有企业的办法来对待。但是,大部分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企业化经营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一个区别点是这个单位是否有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机关,或者一部分没有转制为企业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单位所占有的财产究竟由谁来代表 如果从民事主体的角度看,可以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的规定来对待,看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如果是一个法人,就会涉及到对于法人财产享有的权利。

如果把国家机关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没有转制的单位,作为法人对待的话,那么和企业也是有区别的。这部分法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有收益的权利 是否有使用的权利 原则上来讲,是要看是否有国家的授权,给你的授权多大,你就享有多大的权利。这方面的权利,我认为是应该受限的。比如故宫博物院,故宫博物院的财产不都是故宫博物院的。什么东西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故宫博物院占有的财产,它是否能够处置 讲句实在话,它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需要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部门予以审批。因为这是为了保护国有财产,另外,还有一个公众需要的问题。

在物权法草案中,有关这两方面的问题,目前做了如下原则的规定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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