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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困境与突围

2005-07-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君君 杨芳 我有话说

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注意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是造成环境污染泛滥的主要原因,解决的对策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其中,排污权交易目前正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排污权交易的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政府在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

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将其进行污染治理后所获得的污染富余指标进行有偿转让或变更。可见,排污权交易充分考虑到了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运用经济手段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

1999年我国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合作协议,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研究”,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从而标志着我国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开端。此后,我国又相继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七省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试点工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具体表现

一是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以及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章制度,一些省市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是凭各地的探索。

二是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难题。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污染总量控制为前提的,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是进行整个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同时,由于地方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造成了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直接的尖锐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

三是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一个目前争论的热点。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如果是无偿在污染企业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分配,那么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排污企业和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往往通过非正常渠道,如对政府部门进行直接“公关”,占有过多的排污指标。这就打击了准备减少排污企业的积极性。

四是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在我国,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零散,但其造成的工业污染在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达到或超过半数。这一基本国情就决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也会过高,而且存在着逐案谈判的问题,从而间接导致了整个排污交易市场的无效。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出于对本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默许企业偷偷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交易中,计划卖出方的地方政府官员强行介入交易过程,禁止把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他地区,要求只能在本地区内进行排污指标交易。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还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能有效运作。

解困排污权交易,显然是对症施药。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不难发现,要从困境中突围,作好如下几项工作是当务之急 1、切实解决目前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缺失问题。要确立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在现行环境法律中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适用程序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要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确定初始分配方法,加强监管,杜绝企业寻租行为。要对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排放标准,达不到总量控制目标的惩罚制度,排污权交易的政策体系等等。2、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污染排放总量的减少。政府在每一笔排污交易中,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对环境状况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应,利用经济杠杆收一定比例的排污产权作为“交易税”来调节产权区域配置,逐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强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宏观调控作用。3、确立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要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就要改变过去的那种无偿分配方式,采用拍卖、标价出售和其他特殊的处理方式。4、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以促进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污,积极走向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5、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市场服务信息,调节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部性内部化,在创造市场交易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外部性内部化;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排污权交易的费用;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政府应该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污企业,一般的排污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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