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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2005-07-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步楼 我有话说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很容易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与现代伦理思想的追求是一致的,其内在价值是相互契合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快”是指发展的速度,“好”则内含着一种价值判断、道德追求。显然,可持续发展并不排斥经济发展,而是反对把经

济发展看作一个孤立的过程,主张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提出及其内涵

回顾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上,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而在落实的成效上却并不尽如人意?除了一些客观的因素,如可持续发展本身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等特点外,应该说,与我们在主观认识上的不到位有着极大关系。

显然,一个成熟的发展模式,要保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持续性,不仅要有动力学的机制,而且应当具有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规范的机制。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随着生态系统遭到愈来愈严重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日益加深,要在更加全面、深入的层面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能仅仅依赖技术、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还必须同时诉诸伦理信念,建立相应的伦理机制。只有这样,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而建立这种伦理信念和伦理机制,正是我们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需要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或者说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于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内涵,我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伦理是一个富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新学科,它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生态伦理思想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们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

第二,可持续发展伦理对传统伦理思想和生态伦理学说采取了一种科学的整合态度。一方面,它汲取了生态伦理关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另一方面,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以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为指导,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类所特有的“能动作用”,承认隐藏在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人与人关系的改善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第三,可持续发展伦理体现了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可持续发展伦理将伦理学的讨论范围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 资源、环境 的关系方面,实际上意味着伦理学研究范围的新拓展。可持续发展伦理调整的对象更为广泛:传统的德性伦理学调整人的社会关系并使之遵循一定的规范;生态伦理学重点在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服务;可持续发展伦理调控构成经济社会发展巨系统的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促进整个发展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多维视角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前者对环境的影响虽然是间接的,但它是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处理好前者的关系对于处理后者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实际上,实现“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两大关系的有机统一,要求我们在更为宽广的视阈内考察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内在关系及其实现途径。这里笔者提供三个基本的考察维度:

一是可持续发展伦理的“自然之维”,其考察的重点是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它要求人们重新认识生态自然对人类的存在价值,解决人类自身发展、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协调的新时空。它要求人口适度增长,人口增长不能超过自然的承载能力;要求人类在满足自己的物欲时,不能以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人的发展应该与自然的发展协调一致。人既不是听命于自然摆布的奴隶,也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人,人与自然只能是和谐的朋友,人与自然之间应该共生共荣,相互依赖,互为补充,协调发展。二是可持续发展伦理的“代际之维”,其考察的重点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当前的人类决策和实践不应对保持或改善将来人类的生活水平造成危害,必须对后代人的生存和福利进行有效的确保。这意味着,人类必须将伦理关怀的对象从当代人扩展到后代人,将当代人之间的内部伦理关系延伸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充分尊重后代人的利益和权利,并自觉充当后代人的利益代言人。显然,这是可持续发展伦理在时间上的要求,它所解决的是人类发展需求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当然,这一矛盾的解决是一个永恒持续的过程,它要求人们对自然资源要合理开发和利用,培植其再生能力,对不可再生资源要厉行节约,切忌浪费,对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要加强保护,以便满足人类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是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域际之维”,其考察的重点是不同区域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协调问题,即当代人群间、地区间、国际间在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与享用等方面是否互相协作、公平负担与享受等。这是可持续发展伦理在空间上的要求,它要求某一区域或某一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以损害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地球上所有的国家、不同种族的人们应该树立“一个地球村”的观念,以共同的责任、协调的行动去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可持续发展伦理的整体性价值及其体现

可持续发展伦理要协调处理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不同区域主体的利益关系,就必须坚持整体性价值观,这是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人类价值体系上的反映。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生态系统最主要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可持续发展伦理对于整体性价值的遵循,要求人们在发展中兼顾自然、后代和不同域际主体的利益,自觉树立人类意识和全球意识,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从而在整体意义上实现“人―自然―社会”系统的高度整合与协调。由于可持续发展伦理维度的不同,这种整体性价值大体上体现在三个方面,或者需要通过以下三种价值来维系:

一是承认自然价值的存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同自然界存在自身的内在价值。从生态学的角度理解,这种价值是指地球生物圈作为生命维持系统或人类生存系统的价值,可用地球上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稳定和正常运转来表示。有人称它为生态福利或生存价值。也有学者认为,自然价值主要是自然界物质生产过程创造的,它的源泉主要是太阳辐射,具有不可代替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商业性价值进行计算。因此,从自然界自身的尺度,需要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伦理学所主张的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传统伦理学把自然界当作人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或“手段”的“外在价值”观是不同的。

二是承认代际价值的存在。当我们承认自然存在着内在的价值,并以此成为自然权利的基础时,那么,人类后代也具有自身的价值就是不言而喻的,对此,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加以否认。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能够进行相互转换,就是说,人类后代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当代人生命和精神的延伸和延续,承认和尊重当代人的权利,就必须承认和尊重后代人的权利;反过来,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就是对当代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当然,在对代际价值的理解上,还需要明确两点:一是权利和义务的非对等性,对后代人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我们承认自然的权利而很难要求动物、植物等对人类承担义务一样;二是由于后代人尚未出场,因此其权利的行使并非一个现实的存在,而是一种观念的存在,亦即存在于当代人的“观念”中,正因为如此,后代人的权利必须由当代人来代理,由当代人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是承认域际价值的存在。域际价值从本质上表现为不同区域主体(利益团体、地区组织和国家)在维护生态平衡和代际公平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人类在生态环境危机面前能够采取行动的基本途径。但是很显然,由于区域主体的差异性,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不同的区域主体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例如,近些年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权益问题上争论不休,发达国家更多强调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即时性、普遍性与共性,要求发展中国家履行与发达国家相等的国际环境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大多强调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特殊性与个性,认为发展经济应是优先于保护环境的首要问题,于是在环境义务的形成和承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国际环境义务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这表明,域际价值不仅表现为人类在保护环境、维护自然价值和代际利益上承担共同的责任,还存在不同区域之间意愿和能力的差异性,强行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利益和责任分割,不仅无助于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困境,还会造成一系列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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