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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005-07-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记者冯蕾今日从交通部获悉,自2005年8月1日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简称《规定》 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拒绝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将被有关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按照该《规定》,从事班

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均属客运车辆。客运车辆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或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均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规定》还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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