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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群众对物权法立法建言献策

2005-07-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负责人今天向记者透露,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建言献策,截至2005年7月26日,法工委共收到意见6515条。

据介绍,对于物权法立法的诸多热点,各地群众都给予了关

注。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许多群众认为,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先进,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但也有的认为,草案第七十六条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不全面,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经常被房地产商引用,证明自己取得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建议对约定的性质、形式和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建筑物附属设施归属的约定不得由地产商在拟定合同时未经告知擅自加入标准合同,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条款是否应被加入。

有的认为,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不妥。会所可以是自成一体的建筑物,与业主生活的关联并不十分紧密,事实上有不少的住宅小区是没有会所的。因此,该款规定对会所是合适的。居民购买汽车已经是很平常的事。买了车就要有停放的地方,在多数情况下,车库已是业主必须的配套设施,应当由业主使用。建议该条款修改为: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但是属于配套设施的,业主在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后有权使用。

有的认为,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如果其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建议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须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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