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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发展需要法律支持

2005-08-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由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和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中国首届区域经济法律问题高层论坛”,7月27―28日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西部、东部、中部、东北部、沿海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宋树涛、程法光、孙琬钟、刘隆亨、俞光远、戴桂英、郭淑敏等

80多人出席会议。论坛就我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与法律现象和区域经济开发中的发展战略、协调机制、发展模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正确认识区域经济立法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与会同志说,区域开发法制先行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都是如此。在我国西部开发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把起草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列入其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受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进行了西部开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已经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立法的重要项目列入我国2005年立法规划。针对中央区域开发战略的发展格局,如何通过法制建设,保障区域协调发展,以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课题之一。

与会同志认为,区域经济开发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法律手段要保证其地区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国各大区域在不同层面上进行开发,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区别的措施和制度,以指导和规范本区域开发。大家强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涉及区域开发的专门法律与条款以及这方面活动的基本法还是一个空缺。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以“协调”和“干预”为特征的专门法律,以使各区域的开发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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