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个人生活原则与和谐社会

2005-08-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进田 我有话说

构建和谐社会是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怎样才能构建起一个和谐的社会,有大的方面,也有细微之处,笔者试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对此问题加以分析。

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不同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相互合作和交往,于是形成社会。就个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言,个人对社会保持着自

主性权利;就社会合作和交往要有序进行而言,社会则有规约个人的理由。这两个方面如果达到相互融洽,社会就会形成和谐状态。个人和社会的这种关系体现在个人生活中,要求个人须遵循三个生活原则:个人自主原则、个人责任原则和社会秩序原则。个人自主原则就是个人真诚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生活,不虚伪自欺;个人责任原则就是不损害他人;社会秩序原则就是给予每个人其应所得。

对个人生活的三个原则,最早进行自觉探讨的哲学家是古希腊的柏拉图。柏拉图追求的理想国亦即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个人的生活原则是:“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转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153页)柏拉图对个人生活三个原则的探讨还是在哲学的层面上,继承柏拉图思想的罗马政治家和法学家则进一步将柏氏思想体现于法律层面,同时使柏氏思想更为明晰化。查士丁尼写道:“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页)“为人诚实”(有人亦表述为“正直地生活”)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生活,不遮不掩,这是个人自主原则;不损害他人是个人责任原则;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是社会秩序原则。这三个法律基本原则因为是对个人生活三原则的法律表现,因而在整个西方法律史中始终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三个原则被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视为表达权利的三个古典公式。作为西方法律主干的私法体系正是建立在这三个古典公式基础之上的。《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西方各著名法典都以此为基石而建成。康德“人是目的”的著名论断就是他在解释“为人诚实”或“正直地生活”的第一公式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社会中,人们一直将上述三个原则作为个人生活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式。

个人生活的三个基本原则及其法律化同和谐社会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基石。对这种联系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明确地指出:“我们不难发现,这里具有那种旨在维护和睦的社会秩序的希腊哲学思想。”(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第60页)“和睦的社会秩序”实际上就是和谐社会。每个社会成员只有按照个人生活的三个基本原则去活动,才会形成和睦的社会关系或和谐社会。我们可以从个人生活的三个原则及其内在关联中理解这一问题。

首先,从个人生活的自主性原则“为人诚实”或“正直地生活”看,个人实行了这一原则就实现了自己的自由价值、自主价值,个人的个性和能力就会得到充分的展开、显现和绽放。“为人诚实”或“正直地生活”就是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的个性、情趣、爱好,以自己喜爱的方式去生活。这样个人就会感到自己的个性、能力能够充分展开和确证,有一种满足感,实现了自由和自主价值。这样就消除了个人破坏和威胁社会的可能性。照康德的理解“正直地生活”的价值实质即“人是目的”。按个人生活的第一原则活动就是落实“人是目的”这一社会生活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康德所说的“人性的权利”。个人的终极价值实现了,自然会和社会形成融洽关系,产生社会和谐。

其次,从个人生活的责任性原则“不损害他人”看,个人实行了这一原则就自觉地在自己和他人之间划出一道界限,就使他人的自主生活得到了实际的尊重。“不损害他人”既是对他人的尊重和肯定,又是对自己的限制和否定。在个人身上尊重和限制的统一、肯定和否定的统一所带来的效果就是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个人实行“不损害他人”原则既是对自己的否定,同时也是对自己的肯定。因为如果个人损害他人,如盗窃他人财物,那么法律就会制裁他。所以个人不能否定自己也就不能肯定自己。“不损害他人”这一个人责任原则体现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关系。

再次,从个人生活的秩序性原则“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看,每个人实行了这一原则,就会“各得其所”,“各有其位”,就会达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应得”就是个人的贡献同个人的获得之间是成比例的,合适的。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属于人的社会价值,个人的获得属于人的个人价值,个人生活的第三条原则将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统一起来了,因而实行它能够产生社会和谐。

最后,从个人生活三条原则的内在关联看,个人完整地实行了三条原则必然会形成社会和谐的理想效果。个人生活的三条原则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个人自主原则是每个人都要坚持的“个性的权利”,具有平等性,这一点内在地要求每个人都不能“损害他人”。因为他人也要自主自由地生活。你“损害了他人”,他人也就不能自主自由地生活了。因此第一条原则必然导致第二条原则。就是说个人自主原则及其平等性必然导致个人责任原则。个人自主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的结合会产生和睦的社会秩序,即形成社会和谐。从客观上讲,作为第三条原则的社会秩序原则是前两条原则结合的结果,但第三条原则本身也有其独立的内容,这就是每个人都要有“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愿望应成为个人生活的重要原则。如看到多劳而少得或少劳而多得的分配状态就要有一种对其加以矫正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是社会秩序原则,也是社会正义原则。个人生活三条原则的结合所体现的是自由、平等、正义、秩序和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个人生活原则同社会和谐的统一内在地蕴含着自由、平等、正义和秩序诸价值。这样的社会和谐才是我们所期待的社会和谐。最后需指出的是,个人生活原则的普遍落实需要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密切配合与支撑。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