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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施行三个月点评

2005-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我有话说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至今,已经过去整整三个月。围绕新《信访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工作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成效如何?新《信访条例》的实施带来了哪些变化?有何意义?围绕这些问题,本报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进行评说。

记者:据您了解,新《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三个月来,信访工作有哪些变化?

杨建顺: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同时标志着我国行政信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人民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信访制度,自1951年建立以来,虽然几经变迁,但一直是我国解决诸多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根据新《信访条例》,行政系统的信访,简称行政信访或者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新《信访条例》为行政信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重要的概念基础、范围基础和内容、程序基础。新《信访条例》施行三个月来,在畅通信访渠道、扩大信访事项范围、贯彻便民原则、创建秩序、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化。

记者:您提到《条例》施行以来,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您认为其原因何在?

杨建顺:新《信访条例》在从诸多方面保障公民信访权的同时,也对信访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在短暂的三个月内,信访秩序便进一步规范,其原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根据新《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对信访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其二,根据新《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意识有所增强,在信访过程中能够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其三,有关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较好地解决了信访争议,缓解了对立情绪。其四,各有关部门加大信访工作力度,转变信访应对观念,树立便民效能理念。

记者:《信访条例》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机制,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推进构建和谐社会有什么联系?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杨建顺:信访是整合制度资源、实现和谐共治的重要制度手段。在法治仍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为政府与人民的沟通提供了渠道,能够为建立和谐社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依然坚持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的话,则不会被受理。可见,行政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权利救济体系,对各种制度具有补充的作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许并不十分了解救济途径的有效性,而选择了信访这种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信访部门就应当作出必要的应对――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此类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追求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立法目标。

记者:下一步,要使这些新变化、新气象成为一种常态,还应做哪些努力?注意哪些问题?

杨建顺:新《信访条例》注重效率性、便民性和责任性的结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这就为有关部门负责人体察社情民意提供了具体的途径,有利于实现信访制度所追求的和谐和目标。在这层意义上,“一把手”亲自抓是对新《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但是,“一把手”亲自抓,其意义应当限定在“以点带面”上,而不可以“越俎代庖”。简言之,通过“一把手”亲自抓,摸索出“套路”,创制出“亮点”,成为了短短的三个月中的新变化、新气象或者新成效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使这些效果保持下去,并不断取得更大更好的效果,使之成为一种常态,需要努力的方向也就很明确了――将“套路”细化为规则,令所有抓信访的人都有章可循;将“亮点”明确为任务指标,并将其分配给每个办事员,使其充分知晓自己工作的具体目标,可以针对一件件具体的信访案件快速作出准确的处置,而不必等待“一把手”亲自抓。

另外也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对信访工作提出了诸多新要求。不能否认的是,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的处理效率低下,对侵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因此,应当认真总结新《信访条例》施行三个月来的经验,注重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调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切实完善确保高效透明、便民实用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例如,新《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各地应据此重视发挥信息网络资源,明确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促检查及指导等责任制度和程序规则,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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