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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享有的公共停车空间应法定

2005-08-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记者袁祥)各界群众在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中强调:“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须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

少停车位。”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人民群众关注的另一个热点。许多群众认为,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重点突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还不够具体。

有的认为,草案第七十六条力图解决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约定”为解决方式。但是,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业主处于劣势,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建议对业主应享有的公共停车空间以法律强制规定一定比例的方式予以保证。

有的认为,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中,采用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概念,但对于一些过去常用的法律用语如“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等,草案没有采用,而是使用了老百姓比较陌生的“业主会议”、“管理规约”等用语,为了便于老百姓对物权法的理解,建议使用已经惯用的物业管理法律用语。

有的认为,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对面积较大的住房的业主显然不公平,建议草案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物业管理费必须按每套房或每户人家计征,不能按面积计征;如果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必须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有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为商业服务公司,用“管理”二字容易产生误解,不少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建议将“物业管理机构”修改为“物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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