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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生孩条款是对女性应聘者的歧视

2005-08-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近日,在辽宁省人才市场举行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聘会上,某企业的“综合办文秘”一职备受求职者青睐。然而,该职位却对女性应聘者开出一个“三年内不能要孩子”的附加条件。

郭之纯在南国早报发表评论说,这是一种很容易被识破的歧视事件,该企业所提出的显然是一个很无理的要求。从法律方面说,正如有

关专家所分析,该做法与劳动法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规相悖。从常理上说,虽然个人和企业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但是,权利也有必要和非必要之分,有大与小之分。比如,生命权就是高于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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